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刘**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以诉争房屋已被征收单位拆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0元,撤诉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洪**与洪振盆、洪**占有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陈**与徐*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华福昌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华笙针织与王**占有排除妨害再审民事判决书
福州**限公司与江**、江**、邱**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陈**与王**、姚**、姚**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尚**、尚**与尚**、尚**占有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刘**与高**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井冈山市国有商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赵**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