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刘**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刘**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以诉争房屋已被征收单位拆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0元,撤诉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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