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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江苏澳**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甲因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3)兖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3)兖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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