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甲因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3)兖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3)兖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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