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划设计院(以下简称规划设计院)与被上诉人卫**,原审被告安阳**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安**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2)殷*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2)殷*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