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诉被告张**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一种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原告桐柏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头畈村委)与被告项国富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合云与原秋明、原四明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郑州荣**有限公司与周**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曹*中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才小学与陈**、唐**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洪**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全本新诉被告刘**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常德市审计局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卜**与卜**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段**、孟*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