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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诉被告张**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一种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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