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新**有限公司与上海**装潢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商标侵权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5月8日签订协议,由原告无偿提供企业围墙,让被告制作公益性广告。广告制成后,原告发现被告所制作的广告非但没有公益性内容,而且还利用原告的注册商标“芷新”进行商业性广告招租。原告曾多次致函被告,要求其拆除广告牌,但被告均以各种借口回避侵权事实。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

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装潢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位于上海新客站北广场上海新**有限公司围墙上的含有“芷新”商标的广告牌拆除;

二、被告上海**装潢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以口头形式向原告上海新**有限公司赔礼道歉;

三、被告上海**装潢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赔偿原告上海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

四、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上海**装潢公司负担;

五、双方当事人其它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