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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梦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琪公司与把存秀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2012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双方对工程的造价、质量等做了明确约定,该工程项目由安**司先后委托种宗元、把存秀组织施工。2013年8月9日,原、被告因工程款等问题发生争议,被告把存秀将原告场址大门、办公楼、配电室等私自换锁封堵。至此,双方产生纠纷。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返还所侵占财产并恢复原告经营权;依法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梦琪公司和被告把存秀于2013年11月8日之前对工程进行交工验收,对于在验收中存在的工程质量等问题,双方予以备注确定,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在双方完成工程验收后,原告梦**司给付被告把存秀工程款100万元,由被告把存秀用于支付民工工资等相关费用;

三、被告把存秀在梦**司给付100万工程款之后,不得再妨害原告梦**司正常经营及与经营有关的其他活动,否则由被告把存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四、被告安顺公司同意以上协议。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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