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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更登什吉草山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与被上诉人更登什吉草山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被上诉人顾**于2014年11月4日向门源**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顾**停止侵权,退出非法占有的草原;2、依法判令被告顾**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门源**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门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被告顾**不服,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顾**及委托代理人卢**,被上诉人更登什吉及委托代理人白**、黄**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门源县人民法院(2014)门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门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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