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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麻淑仙诉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双凤**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麻**,女,汉族。

起诉人曾**、麻淑仙以云南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双凤**委员会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退还其非法扣押的属于二原告的农转非安置费1.6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利息损失1.48万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恢复二原告的正常村民待遇并判决确认养女曾某某有正常的村民待遇;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补偿二原告主张债权费用0.6万元;5、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所诉农转非安置费及正常村民待遇纠纷涉及村民自治权限和村民资格认定问题,现暂无法律规定,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对曾**、麻淑仙的起诉不予受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曾**、麻淑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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