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杨**停止侵权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堆放在原告承包地上的建筑材料清除干净;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了位于和平镇马家山村李家庄社的“领头”地2.4亩,承包后一直耕种至今。2013年5月同村村民赵**将建筑材料堆放在原告的承包地上,欲修建房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建筑材料清除,但被告均未理睬,遂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于2013年11月25日前将堆放在原告杨宗选承包地上的建筑材料清除干净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赵**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