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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与某某某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不服甘谷县人民法院(2015)谷*初字第520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安**称:上诉人安**与被上诉人安**系同母异父的兄妹关系,在父亲去世以后,安**一直使用父亲安**留下的遗产(西关村“老水磨”土地),上诉人安**多次与安**协商分割父亲遗产,安**拒绝协商。安**起诉,甘谷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甘**法院不予受理但未说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特提起上诉。请求:一、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安**停止侵权,并分割父亲安**的遗产西关村“老水磨”土地。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安**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诉称,诉争西关村“老水磨”土地是其父亲安**看管甘谷县**村村委会电灌、水磨时,由村委会作为看管费用让其父安**使用的,其父安**去世后,该土地系其父安**的遗产,上诉人有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本案中,讼争土地是村委会给当事人父亲以土地无偿使用形式给付劳动报酬的方法,讼争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死亡后,讼争土地应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另行分配,不能由安**的继承人继续使用,更不能将讼争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安**的遗产处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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