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二原告诉称,原告之子徐*甲死亡后,其妻吴某某改嫁,但仍长期占有原告的承包地,空闲地,现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原告承包地1.5亩,空闲地约30平方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本案根据原告宁某某的陈述,二原告现已实际占有、管理、使用诉争承包地、空闲地,侵权事实不存在,其起诉已没有相应的事实和理由,理应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某某、宁某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某某、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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