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现查明,被执行人麻江县**品有限公司长时间处于停产状态,正准备恢复生产中,生产设备已抵押银行贷款,部分设备被黔东**民法院查封,厂房和办公楼已被本院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麻执字第1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