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申请执行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龙**已支付赔偿款20910元,尚欠案款4437.23元及受理费275元、执行费280元。经查被执行人龙**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反馈后,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时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剑河县人民法院(2015)剑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