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原告曹**诉被告许**、胡*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曹**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郑**、赵**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张*、宿迁**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单业兵、宿迁**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魏*、宿迁**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郑**、张**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张**与洪**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陈**、曹**等保证合同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王**、葛**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刘**、周**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江苏盛**限公司、何**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