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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宿迁**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与被告宿**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原告魏*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为11435元。2015年7月23日本院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原告魏*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又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原告魏*送达了《催缴起讼费用通知书》,均要求原告魏*在限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魏*既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或缓缴诉讼费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逾期不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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