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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陈**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陈**、张**、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温州**民法院(2014)浙温执异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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