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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4)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萧*、徐**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萧*、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0日早上,睢县潮庄镇小徐村村民徐**因为琐事与徐**的亲戚李*乙发生争执。当天中午,徐**的女婿即被告人萧*、徐**的儿子即被告人徐*带人到徐**家中,将徐**、李*乙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徐**的左眼挫伤、躯干部损伤和右上肢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李*乙的右上肢损伤构成轻微伤。2013年12月20日,当事人及其双方亲属通过邻居协商调解,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萧*、徐*赔偿被害人徐**、李*乙各项经济损失9万元。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徐*主动到睢县公安局潮庄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萧*、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乙、李**的陈述;证人孙某某、徐*某、谢某某、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投案询问笔录、调解协议书、收款条、派出所证明;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徐*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和住宅主人的同意,擅自闯入他人住宅,且为了发泄怨气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案发以后,二被告人及其亲属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已经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9万元,协议已经履行,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免予对二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对二被告人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萧*归案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能彻底悔罪,结合本案案情,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徐*犯罪情节较轻,又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萧*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徐**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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