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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日15时左右,被告人孟*某在本村邻居孟*甲家白事帮忙时,因喝酒问题与本村村民施某某发生争执,被邻居拉开后,被告人孟*某回家拿了把菜刀寻找施某某打架,被其父亲拉回家。17时许,孟*某手拿水泥块,前往施某某家中施暴,见施某某家中无人,便用脚将施某某家的大门跺开,用水泥块将施某某停放在家中院子里的比亚迪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烂,后用拳头将该车的左右侧玻璃打烂,又用院子里的铁锨,将车左右大灯、引擎盖、后备箱、车顶等处砸坏。经物价部门鉴定车损价值4470元。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被害人施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张某某、李**等人证言,出示了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他人住宅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日15时左右,被告人孟*某在本村邻居孟*甲家白事帮忙时,因喝酒问题与本村村民施某某发生争执,被邻居拉开后,被告人孟*某回家拿了把菜刀寻找施某某打架,被其父亲拉回家。17时许,孟*某手拿水泥块,前往施某某家中施暴,见施某某家中无人,便用脚将施某某家的大门跺开,用水泥块将施某某停放在家中院子里的比亚迪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烂,后用拳头将该车的左右侧玻璃打烂,又用院子里的铁锨,将车左右大灯、引擎盖、后备箱、车顶等处砸坏。经物价部门鉴定车损价值4470元。

另查明,被告人孟某某家属通过向被害人施某某赔偿车辆损失七千元的方式获得被害人对孟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孟*某供述:2014年10月3日17时左右,我把邻居施某某的车砸了。我和施某某原来没有矛盾,当天中午,我村邻居孟**的父亲去世,我和施某某都在孟**家帮忙,吃饭的时候,因为喝酒,我俩越说越多,我又喝了一杯白酒,我当时就烦了,我就说他几句,施某某就把我按倒在地,被邻居拉开之后他就走了,我就从家拿了一把菜刀,先找施某某,当时乱拉我,我不知道谁把我的菜刀夺走了。我在去施某某家路上,从路边拿了一块石头,到施某某家,我一脚把他家的大门跺开,一看他家没有人,我先用石头把车的前挡风玻璃砸了,又用拳头把双侧玻璃打烂,我就随手从他家院子里拿了一把铁锨把车的两个大灯和后备箱砸了砸,然后我就回家了。

2、被害人施*某陈述:我的车被我们村的邻居孟某某砸了,是一辆黑色比亚迪L3,车牌号豫JSK520,我和孟某某原来没有矛盾,今天中午我村的孟**的父亲去世了,我和孟某某都在那帮忙。大概三点左右的时间,我们帮忙的人都在他家吃饭,每人平均一瓶啤酒,孟某某把他的啤酒喝完了,他非把我的啤酒也喝了,我没让他喝,孟某某就说我不给他面子,我们两个越说越多,就吵起来,孟某某就准备拿凳子砸我,被别人拉开了,我就回家了。到了下午15时37分左右,我堂哥施*甲给我打电话说孟某某拿着刀要砍我,我说你别管他,可能孟某某被他的家人和邻居拉住了,没有到我家去。到了16时45分,我哥施*甲又给我说孟某某回我家砸东西,我就赶紧回到老院里去,我发现大门开着,大门上有被人跺的脚印,孟某某已经走了,我放在院子的比亚迪轿车前后挡风玻璃、左右侧玻璃都被砸了,还有两个左右大灯,还有引擎盖、后备箱、车顶也都被砸了,我就报案了。

3、证人刘某某证言:2014年10月3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我和邻居张**在街里玩,看见孟某某从我村南北街里自北朝南来,手里还拿一块砖,嘴里还骂着,我和邻居张**怕孟某某把施某某打伤了,我们两个就跟过去了。孟某某走到施某某家门口骂,当时施某某家没有人,大门没有锁,用锁挂着,被孟某某一脚跺开,孟某某就用砖头先把施某某的车前挡风玻璃用砖头砸了,然后我就和邻居张**劝他,邻居李某某也到那劝他不要砸车,孟某某不听劝阻,又用拳头朝车的前面砸了两拳,从院子里拿了一把铁锨把施某某的车后玻璃,车的两侧等乱砸一气,前后持续了有十分钟左右时间,孟某某嘴里骂骂咧咧的走了。

4、证人张某某证言:2014年10月3日下午5点左右,我和邻居刘某某在街里说话,孟某某拿着一块像砖一样的水泥块,走到施某某家门前,施某某家的大门可能没有锁,被孟某某一脚跺开了,孟某某就用水泥块子把施某某的车前挡风玻璃砸了。我和邻居素*就劝他,孟某某不听劝阻,又用拳头朝车门上的玻璃砸一拳,把玻璃砸烂了,我害怕就走到大门外面去了,我听邻居说,他又拿了一把铁锨砸了好几下车,把车灯也砸坏了。过了几分钟,孟某某就走了。

5、证人李某某证言:2014年10月3日17时左右,我在我家门前剥玉米,孟某某从北面走过来,手里拿了一块水泥砖。走到施世振家门前面,用脚把大门跺开了,然后我就走过去。素梅和秋莲已经进去了,我进到世震家的时候,施某某家的车前面的玻璃、后面和一侧车玻璃已经砸烂了。我就说令铅,孟某某说让我别管,然后孟某某就从院子里拿了一把铁锨,朝车前面砸了两、三下。把车灯砸坏了。然后孟某某就走了。下午3点半左右的时候,孟某某拿着刀子去过施某某家一次,被孟某某的父亲拉住了,没到施某某的家里。

6、证人施*甲证言:孟*某与施*某没有矛盾,今天中午,我村的孟*甲父亲去世,他们两个给他家帮忙,到了下午三点钟吃饭的时候,由于主家给的啤酒不够,基本上是每人一瓶,孟*某把啤酒喝完之后,还要喝施*某的啤酒,施*某没让他喝,孟*某说我堂弟施*某没给他面子,他们俩个就越吵越多,差一点打起来,被我们拉开了,然后施*某就回家了,我也回了家。大概四点钟的时候,我看见孟*某从家出来,手里拿着一把菜刀,并且嘴里大骂施*某,并说要砍死他和他没完,孟*某的父亲等人都拉他,被他的家人拉回家了。看见这种情况,我就给施*某打电话说了,我堂弟施*某给我说别管他。孟*某回家大约半个小时之后,又从家出来,手里拿着一块水泥砖,直接朝施*某家去,我听见孟*某用脚跺了几下门子,又听见砸车的声音。当时我媳妇李某某和邻居张某某、刘某某过去了,我怕出事就没敢过去,我给施*某打电话说了,施*某说回家看看,等了有几分钟孟*某从施*某走后,施*某就回家了。

7、濮阳**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被砸比亚迪轿车损失为4470元。

8、谅解协议书:被告人孟某某家属通过向被害人施某某赔偿车辆损失七千元的方式获得被害人对孟某某的谅解。

另有被砸轿车照片、案发经过、抓获证明、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某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家属通过赔偿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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