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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0日中午,被告人唐*未经被害人同意,以爬窗的方法分别进入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三**一队五巷25号害人危*的住处、三**一队五巷25号被害人侯*的住处。当日17时许,被告人唐*再次以爬窗方法进入三**一队六巷19号被害人王*乙的住处时,被被害人王*乙发现并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结合被告人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唐*判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被害人王**的报案陈述及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侯*、危*的陈述;证人王**及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唐*的供述;被告人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唐*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唐*非法侵入住宅三户,可酌情增加刑罚量;被告人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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