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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志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苏*至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翠园西17街8号被害人黄*住处,乘被害人打开一楼车库门时,非法进入该车库内,后从该车库进入房内。其后,被告人苏*乘被害人再次打开车库时逃离现场,因被害人发现喊叫被群众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的报案陈述,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搜查笔录,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检验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苏*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执行至2015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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