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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黄*非法侵入李**位于本市白云区永平街红星二街24号一楼的住宅后,被李*甲雄发现并报警将黄*当场抓获。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黄*非法侵入李**位于本市白云区永平街红星二街24号一楼的住宅后,被李*甲雄发现并报警将黄*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的陈述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证人林*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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