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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非法侵入住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许*甲与邻居许*乙在本村许*乙家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被劝开后,许*乙回家休息。21时许,被告人许*甲又纠集其弟许献廷、许**(均另案处理)窜至许*乙家门口,许**将许*乙家的大门踹开后,三人强行进入许*乙家中将许*乙打伤。经鉴定,许*乙鼻部的伤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许*甲,出示了被害人许*乙陈述,证人栾某某、蔡某某、许*乙、许*丙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许*乙损伤的补充说明、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伤情照片、调解书、撤诉书、无前科证明、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甲伙同他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特征,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许**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许*甲与本村村民许*乙因琐事发生争吵。当晚21时许,被告人许*甲伙同他人窜至许*乙家门口,将许*乙家的大门踹开后,强行进入许*乙家中将许*乙打伤。经鉴定,许*乙鼻部的伤构成轻微伤。(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和解)

另查明: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许*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许**供述:证实2013年10月26日晚上10时,我回家路过许*乙家时,看见许*乙的汽车在他家门口停着,我就想跟许*乙聊会天。我进到许*乙家,当时许*乙和他妻子栾某某正跟许*乙夫妇说话,我跟他们打了声招呼。我看见许*乙的儿子在房间里玩电脑,我就过去逗他玩,把他吓哭了。许*乙就过来跟我吵,我就和他吵了起来,接着我们就厮打起来,后来许*乙把我拉到家里了。我在家越想越生气,就给我的两个弟弟许**和许**打电话,对他们两个说许*乙欺负我了,我得找他说清楚。我和许**、许**到了许*乙家,将许*乙家的大门跺开,许*乙从堂屋出来,我们就厮打在一起,这时邻居许*乙和许*丙也来了,许**把许*乙拉到堂屋里,我也进到堂屋,我们争吵了几句,被邻居拉开了,我们就回家了。

2、被害人许*乙陈述:证实2013年10月26日晚上,我和妻子栾某某带着儿子在邻居许*乙家玩,许*甲从外面喝酒后也来到许*乙家,他进到屋里把我儿子逗哭了,我们就吵了起来,后来他媳妇来了以后把他劝回家了。晚上9时左右,我正准备睡觉,听见外面有人喊我,我听声音是许*甲在我家门口骂人,让我出去。我就从屋里出来,先把院子的灯打开,我走到过道下面,我家的大门被人跺开了,冲进来一个人,我当时没有看清是谁,朝我脸上打了一拳,我就撤到院子里,接着又有人对我乱踢乱打。我见是许*甲的两个弟弟许献*和许**,跟他们一块来的还有邻居许*乙和许*丙,许*乙和许*丙就拉架。后来我母亲和许*甲的母亲也来了,我妻子也在一边拉架。我们被拉开后,许**把我叫到我家堂屋里问情况,我就给他解释,我们正争吵时,许*甲也进到屋里了,他朝我身上跺了一脚,后来许*丙和许*乙把他们劝走了。

3、证人栾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6日晚上8时左右,我和丈夫许*乙在我村的许*乙家玩,后来许*甲也去了。当时许*甲喝酒了,他去后就逗孩子,把许*乙的孩子和我儿子都吓哭了。许*乙就和许*甲吵了起来,后来许*甲的媳妇来了把许*甲拉走了,我们也回家了。到家后我和儿子就睡觉了,许*乙正准备睡觉,我听到外边有人跺门的声音,还听到我家门口有人在骂,许*乙就穿上衣服往外走,我也赶紧起床。我从屋里出来时,就见有人在我家的院里围着许*乙乱打,我赶紧过去拉他们,见是我村的许*甲、许**、许**在打许*乙,许*乙和许*丙、许*甲的母亲在那拉架,我们一块把他们拉开后,许*甲的母亲和许*丙把许*甲拉到一边。许*甲说许*乙打他的脸了,许**和许**又在院子里把许*乙打了一顿,我和许*乙把他们拉开了。我们在院子里争吵时,许**又把许*乙拉到堂屋里,许*甲也进去了,我就赶紧进去,看见许*甲站在床上打许*乙的头,用拳猛打许*乙的脸,后来被许*丙和许*甲的母亲拉开了。他们的人走后,许*乙身倒沙发上不动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4、证人蔡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6日晚上9时左右,我听到外边有很响跺门的声音,我就出去了。我看见有人在我大儿子许**家门口跺门,我就赶紧过去看看。我到的时候,他们已经进到许**的院子里了,我看见许**等人正在院子里围着打许**,我就赶紧拉架。我看见许**的母亲和栾某某也在拉架,后来把他们拉开了。许**就进到堂屋里了,许**的弟弟也跟着进去了。我进到堂屋时,看见许**的弟弟又在打许**,许**也进到堂屋里打许**,还把桌子上的东西弄到地上,我就过去拉他们,许**也拉他们。后来许**和许**的母亲把他们劝走了。

5、证人许*乙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6日刚开始发生口角是在我家,原因是许*甲喝醉了,把我儿子和许*乙的儿子都逗哭了,许*乙和许*甲就吵了起来,我把他们拉开,把许*甲送回他家了。在许*甲家里,许*甲给他的两个弟弟打电话说许*乙欺负他了,过了一会儿,许**和许**都来了,然后许**就去了许*乙家,我就跟着他,许*甲和许**在我后面。我听见许**跺门的声音,我走到许*乙家门口时,门已被跺开,我和许*丙就将正在厮打的许*乙和许**拉开了。过了二、三分钟,许*甲和许**也到了,他们兄弟三个又和许*乙打在一起,我和许*丙都拉不住,这时许*甲的母亲和许*乙的母亲也来了,一起将许*乙拉进屋里,许*甲和许**也跟着进去了,但没有打起来,这时我发现许*乙的鼻子有伤,还流血了,然后许*甲就被拉回家了。

6、证人许*丙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6日晚上9时许,我和许**在饭店喝酒,许*甲给我打电话说许*乙打他的脸了。我和许**回家见到许*甲后,许*甲说许*乙打他的脸了,当时许**已经喝醉了,我就和许*乙、许*甲、许**、许**的母亲一起去找许*乙。当时许*乙家的大门关着,许**把许*乙家的大门踹开了,许**刚到院子里,许*乙也出来了,然后二人就厮打起来了,许*甲也要打许*乙,我把他拉出去了。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许*乙鼻部挫伤,致右侧鼻骨骨折并错位,许*乙鼻部的伤为轻伤。

8、关于许*乙损伤的补充说明:证实许*乙鼻部的损伤为轻微伤。

9、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3月24日,许*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有现场及伤情照片、许*乙住院病历、柳**出所证明、调解书及撤诉书、案发经过、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甲伙同他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许*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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