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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希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4)2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5月25日,被告人黄*在未经被害人胡*的同意下,擅自进入被害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的某住宅内。案发后,公安民警在中心现场提取了七枚指纹,经比对,其中三枚指纹均与被告人黄*的相关指纹捺印样本相同一。

2014年5月29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某住宅抓获黄*。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黄*的供述;被害人胡*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梁*的证言;北**出所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委托价格鉴定需要补充的材料表、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标的清单;痕迹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家法律,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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