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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杨*锋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杨*锋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杨*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罗**、杨**和罗**、罗**四兄弟在兴宁市大坪圩镇吃完宵夜回到他们位于大坪镇重光围的住家,被告人罗**提出要燃放烟花爆竹。在燃放烟花爆竹期间,被告人罗**、杨**一伙想起与邻居罗*汉家因电线杆的事发生过纠纷,便拿来多只大鞭炮点燃扔到罗*汉的菜地及围墙院子内。至当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罗**、杨**兄弟等强行推开罗*汉家院子的铁门,进入院子后大声叫骂和推倒停放在院子里的摩托车,并用铝盆扔打对方人员,破坏院子内的物品。罗*汉的儿子罗*涛听见声响后起床打开大门,双方便争吵起来,后**汉一家拒绝被告人罗**、杨**兄弟等人在客厅并关上大门,被告人罗**、杨**等人就在院子里继续谩骂不肯离开,过了一段时间后离开现场。被告人杨**走到院子外围时把罗*汉家围墙边的塑料水管扯断。后**汉的侄子罗*才到被告人罗**家了解情况,被告人罗**、杨**一伙再次跟着罗*才来到罗振汉院子,双方发生争吵,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罗**、杨**等人才离开罗*汉家的院子。案发后,被告人罗**、杨**方已与罗*汉家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罗*汉家人的谅解。

2015年2月26日,被告人罗**、杨*锋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杨**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害人罗**、罗**的陈述,证人罗某才的证言,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调解协议,谅解书,被告人罗**、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罗**、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拘役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罗**、杨**对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杨**无视国家法律,在未经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经口头传唤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二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兵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锋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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