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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关*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未经允许情况下,从窗户侵入开平市月山镇金村福庆三村新X巷X号被害人何某辉的住宅,拆卸被害人何某辉家中热水器。当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再次侵入上述住宅,用火柴点燃该住宅一间房间内的床褥后离开现场。当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福庆三村新X巷X号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李*深、何**的陈述、证人饶**、余**、何某年的证言、物证火柴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尿检材料、行政处罚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

二、缴获作案工具火柴一盒,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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