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59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辩护人唐**、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暂住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芙蓉大道岗仔大街208号605房间,被害人唐某某(女,怀孕期)住李*的隔壁603房间。2015年9月28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多次把头伸过阳台偷窥603房间。2015年9月29日1时许,李*陈某某某独自睡觉之机,通过自己住处605房的阳台攀爬至唐某某居住的603房的阳台,然后从阳台进入房间并靠近正在床上熟睡的唐某某,唐某某被惊醒后大声呼救,李*随即逃离现场。唐某某立即电话告知其文夫吕*。民警接到吕*的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李*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害人对被告人李*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事后,被害人已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另被告人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