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曾**非法拘禁罪,陈*、曾**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3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曾*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曾*甲、辩护人陈明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曾*甲伙同犯罪嫌疑人曾*乙(在逃)等五人,因债务纠纷来到被害人张*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径贝社区华侨新村7巷8号1102房的住处。陈*、曾*甲等人敲开房门后进入房间,曾*乙动手打了张*甲一拳,随后强行留在张*甲的住处,要求张*甲还钱。张*甲要求曾*乙等人离开,曾*乙等人拒绝离开。张*甲打电话报警后,深圳市公安局西**出所治安巡防队员赶到现场,要求双方到派出所解决。曾*乙、陈*、曾*甲等人随后将张*甲带上曾*乙驾驶的小汽车跟随治安巡防队员驶往西**出所。经过西**出所门口时,曾*乙驾车加速驶离派出所并前往深**华新区“花伴侣”酒店,将张*甲带入该酒店316房,由陈*、曾*甲对张*甲进行看管。张*甲的亲属报警后,民警于当日16时许赶到“花伴侣”酒店316房将张*甲解救,同时抓获陈*、曾*甲。经鉴定,被害人张*甲左肘部擦伤,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曾**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张**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文晓林、李*的证言、被告人陈*、曾**的供述和辩解、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曾**户籍登记信息、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害人张**伤情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曾**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陈*、曾**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陈*、曾**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

二、被告人曾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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