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1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来到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牛始埔路,黄某某打开房门,脱掉外套躺在床上睡觉,黄某某翻身时抱住许**,许**发现不是自己丈夫后呼救,随后将黄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