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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4)2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及其辩护人伍权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认为其离家出走的妻子在被害人岳*的9巷3号202号房中,便打电话给岳*要他开门。被害人岳*不在住宅内,拒绝罗*进入。随后被告人罗*仍然用铁棍将202房的铁门撬开,又用脚踹开木门,强行进入被害人岳*的住宅,并随意翻乱物品,未见其妻子后便离开。当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害人岳*回家后发现家中被人撬门入室后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开展侦查将被告人罗*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罗*实施涉案行为时受应激性精神障碍的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部分(小部分)丧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他人房门撬开,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在实施涉案行为时受应激性精神障碍的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部分(小部分)丧失,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所致,被告人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3年10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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