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陈**、陈*高、陈*、蔡*纯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陈*高、陈*、蔡*纯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陈*高、陈*、蔡*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8日下午5时许,陆丰市甲西镇某某村村民陈**于2014年9月间因毁坏同村蔡某坛家物品被刑事处罚后产生怨恨,便到同村蔡某坛家中服农药“敌敌畏”自杀,后经亲属送往甲子镇某某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至当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陈**、陈*高、蔡**、陈*(均系死者陈**的亲属)等人用摩托车将陈**的尸体从医院载到蔡某坛的住家,强行将陈**的尸体搬进入蔡某坛住家客厅中摆放,致蔡某坛及家人离家躲避。陆丰**出所接报警后会同陆丰市甲西镇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置,多次劝说陈**亲属搬离尸体未果。2015年2月27日上午,陆丰市政府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到蔡某坛住家,将陈**的尸体强行运往某某殡仪馆。

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陈**、陈*高、蔡**、陈*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定罪有意见,认为无罪。

被告人陈*高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称自己无参加,无犯罪,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纯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下午5时许,陆丰市甲西镇某某村村民陈**于2014年9月间因毁坏同村蔡某坛家物品被刑事处罚后产生怨恨,便到同村蔡某坛家中服农药“敌敌畏”自杀,后经亲属送往甲子镇某某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至当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陈**、陈*高、蔡**、陈*(均系死者陈**的亲属)等人用摩托车将陈**的尸体从医院载到蔡某坛的住家,强行将陈**的尸体搬进入蔡某坛住家客厅中摆放,致蔡某坛及家人离家躲避。陆丰**出所接报警后会同陆丰市甲西镇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置,多次劝说陈**亲属搬离尸体未果。2015年2月27日上午,陆丰市政府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到蔡某坛住家,将陈**的尸体强行运往某某殡仪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陆丰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一中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决定对陈**等人非法侵入住宅案立案侦查。

2.陆丰市公安局甲西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2015)陆公刑现照字第25号现场照片3张证实,2015年2月18日18时许,公安民警接报警称甲西镇某某村村民陈**到同村村民蔡**家喝农药。民警到达现场后,陈**已被送往医院抢救,抢救无效死亡后,陈**的兄弟陈**等人非法侵入蔡**住宅,将陈**搬到蔡**家中(现场位于甲西镇某某村蔡**家)。2015年2月26日上午,公安民警等人到该处将陈**尸体强行移出。蔡**家坐东南朝西北,房内用“T”形墙分隔,前部分为一间,后部分分为两间。由大门进,门左上角装有一监控摄像头,进门是一商场,商场后墙中间偏右处有一小门,门左上角装有一监控摄像头,进门是客厅,左手边是卧室的门,右手边靠墙放有监控主机设备,厅正中间放有一棺材(内为陈**遗体),棺材前面的地上有烧过的纸灰。棺材正对的后墙有一大门,厅右侧从前到后有一洗手间、楼梯间、杂物间。

3.陆丰**委员会情况反映:2015年2月18日(大年三十)下午6时许,我镇某某村发生一起突发事件:村民陈**吃完大年三十团圆饭后喝“敌敌畏”走进村民蔡*坛家,村干部得知其喝农药后,组织人员即刻送往甲子某某医院抢救。抢救无效死亡。于是,死者陈**胞兄陈*,胞弟陈**不听村干部劝阻强制将死尸抬进蔡*坛家。村干部及时报告镇党委镇府。镇委书记陈*游接知后,深感事件严重性,迅速组织镇主要领导,镇驻村领导同志,综治司法部门人员及甲**出所干警会同市公安局领导章**、吴**赶赴某某村,稳定双方情绪,控制事态扩大。并向死者胞兄弟陈*、陈**等亲属作说服教育解释等细致思想工作。死者陈**胞兄弟同意将死尸抬出蔡*坛家置放于蔡*坛家旁边空地,再解决处理。可过后出尔反尔,将死尸置放于蔡*坛家并令父母及死者妻子、儿女**党委镇府于次日将事件发生经过及有关情况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为进一步作细致工作,妥善处理突发事件。2月20日(大年初二)下午4时,镇党委政府牵头镇主要领导、驻某某村领导同志、镇综治司法部门人员、某某村全体干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化解工作。市主要领导给予高度重视,经常关心过问事件处置情况。镇党委政府对此丝毫不敢放松,连日来组织镇村干部、动用社会人脉资源采用“情、理、法”说辞,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做化解工作。可死者胞兄陈*、胞弟陈**置若罔闻,我行我素,誓死不愿抬走死尸。2月27日(大年初九)上午,市委市政府指派由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林**,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郑**带队,组织公安、边防武警及镇府全体领导同志采取行动,强制将置放在蔡某坛家的死尸运往某某殡仪馆。郑**副市长还在现场严正要求死者陈*群胞兄弟陈*、陈**及早到公安机关自首,主动说明原因。

死者陈*群胞兄陈*、胞弟陈**等亲属藐视法律尊严,目无基层政权,道德沦丧,公然挑战和谐幸福社会,破坏社会团结稳定大局。其行为无法无天,严重损坏他人利益,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已构成违法。不打击不足以平民愤,不打击不足以维护法律尊严,不打击不足以推进和谐幸福社会建设。为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镇党委政府强烈要求市委市政府及公安机关给予陈*、陈**严厉打击,绳之以法,还群众一个公道。

4.陆丰市甲子某某医院病历续页证实,陈**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敌敌畏中毒。

5.陆丰市人民法院(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2008)陆法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陈*高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

6.陆丰市公安局甲西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陈*高、蔡*纯于2015年3月12日、陈*于2015年5月7日被抓获归案。

7.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被告人陈*高、被告人蔡*纯、被告人陈*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蔡**陈述:2015年2月18日(大年三十)下午5时许,我在我家对面的店里坐。5时55分时,我老婆朱**去叫我,说我们村陈*群到我家去喝农药。我听后,马上打电话给我们村委的书记洪*泽,然后回到家里去,看到陈*群坐在我家大厅的椅子上,人已经没有意识了,旁边的桌子上放着一瓶农药。我就马上报警了,过一会儿,村书记洪*泽和陈*群的家人过来,就把陈*群送到医院去了。到6时许,我听某某村“族老大”蔡*汤的老婆说陈*群已经抢救不过来了,陈*群的家人要把他的尸体搬到我家去。我听后,马上叫老婆儿子离开家,到甲子镇一个朋友家去躲避。后来,听说陈*群的尸体已经被搬到某某村我家里去了。当时我老婆朱**、我女儿还有后来到来的村书记洪*泽,“族老大”蔡*汤、陈*群的老婆和儿子。门外还有一些邻居在围观。现场只有在我家大厅的茶桌上有一瓶农药,没注意是什么药,听说是农药“敌敌畏”。我家门口有监控,把这个过程录起来了。

去年大年三十晚,陈**说我弟蔡*寅放“开门炮”打起来了。后来我说了就对头陈**家去给他道歉,他说没关系。年初一,陈**到我家把我家的茶桌砸了。后来我就请村书记洪*泽和村的老人出面调解,年初四给他送了“四色礼”,他收了。年初五,陈**的母亲到我家给我们道歉。年初五、年初六,陈**亲自到我家道歉。后来一段时间,我们一直相安无事。到了2014年10月28日,陈**突然到我家,说我使手段让鬼去缠他,他一直走霉运。我说我没做这种事。到了2014年11月2日,陈**把我家给砸了。我知道后就报警了,陈**就被公安机关带走了。三个月多后,陈**就回来了,听说是取保候审的。

2015年2月27日陆丰市公安局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到我家强制将陈**的尸体拉走,我听说尸体已经拉走以后,我回到家里。当时陈**死后,他的亲人要把尸体抬到我家去,协商不成,我就锁好房子所有的门带着全家离开,后面是陈**的家人砸开我家的大门,强制把尸体放了进去,听说每天还有人在我家里看守。

2.被害人朱**陈述:因陈*群怀疑我老公蔡某坛使手段让鬼去缠他,致他一直霉运。加上去年因砸了我家东西被公安机关抓去关了一段时间而对我家怀恨,才来我家喝药自杀的。我不清楚他喝什么农药,看瓶子是“敌敌畏”。他是边走边喝的,走到我家里时已经喝完了。他直接走进我铺子后,坐在一张椅子上,跟我说要死在我家,我就劝他不要这样。不多时,农药开始反应,陈*群开始痛苦,我很怕,打电话给我老公蔡某坛叫他马上回来,并到对面洗车店叫一辆三轮摩托车来载陈*群去医院。不多时,我村干部及陈*群家人赶到现场,并由其家人送陈*群到医院抢救。村干部洪某泽把陈*群喝完的那个“敌敌畏”瓶子包起来交给派出所了。当时陈*群还没死,送去医院后才死的。陈*群死后,其家人将其尸体抬到我家中摆放,我一家人只好外出躲避。陈*群的家人将其尸体放到我家中后,没有找我们商量要如何解决这件事,他们还拿走了我家中的一些东西。我们已向甲**出所报过案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洪*泽证言:2015年2月18日晚上6点04分蔡*坛打电话给我,称“陈**来我厝服药”。我听完后就立刻赶到陈**家门时,我就问其孩子“你爸去哪里了?”他们说:“我妈去蔡*坛家。”我听完后即刻开摩托车前往蔡*坛家,但在半路就遇到陈**的妻子。这时我向陈**的妻子说:“蔡*坛刚才打电话给我说陈**在他家服药,你是否知道?”她有回应,但我当时正在开摩托车听不清楚她说什么。当我赶到蔡*坛厝时,蔡*坛夫妻说:“陈**又来我家里闹事。”于是我就走进蔡*坛家里见到陈**确实躺在椅子上,并见到旁边桌子上放一小半瓶药水,见状我就问陈**你吃什么,陈**没有回答我,只是睁大眼睛看着我。这时刚好陈**的老婆也来现场,并向蔡*坛夫妻说:“你们怎好让他在你家食药,见死不救。”蔡*坛回应“我不知道食什么东西,是在外面已有食来的。”我见情况不妙,就劝阻他们双方不要吵闹,将人先送医院抢救,同时我打电话给村干部陈**叫他马上到蔡*坛家来。隔一会儿陈**赶到,我就用塑料红袋子将桌子上的半瓶药水装好拿给乃象。并马上叫三轮车将陈**送到甲子某某医院,随着我打电话给村主任范**、老大蔡*汤时,公安同志也起来现场,我说:“人已先进甲子某某医院抢救了。”随后我和公安同志一起到甲子某某医院,我们到医院门口处时,接到陈**电话说:“人危险了。”当我们赶到医院急诊室时大约是晚上6点40分,陈**已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时死者陈**大兄陈*、细弟陈**非常冲动,大声嚷要将尸体抬到蔡某坛厝去,当时我们和警察同志极力劝阻,同时我打电话给镇政府领导汇报,但死者陈**的兄弟趁我打电话,陈*抱着陈**、细弟陈**开摩托车气势汹汹朝某某村方向驶去。我们跟随他们到村方向去。当我们蔡某坛家时,死者尸体已经停放在蔡某坛家的客厅。具体不清楚陈**为何要到蔡某坛家服药。当晚村干部、镇府领导及公安同志向死者家属告知其行为是违法,并要把死者的尸体移出厝外,但至今死者尸体仍停放在蔡某坛家里。

2.证人陈*锐证言:2015年2月18日晚,我当时在甲子某某医院急诊室值班,当晚某某村的村民叫陈*群因服农药来抢救。当晚陈*群的家属说是“敌敌畏”,考虑是敌敌畏中毒。当晚是18时20分许,几名村民护送陈*群来院抢救,当时来急诊室已经死亡了,即无生命体征,全身湿凉。具体我院有提供抢救记录。陈*群死亡后,其尸体由死者的家属搬走了。我不认识其家属,也不清楚是如何搬走的。

3.证人陈*文证言:年三十(2015年2月18日)的时候,我四叔死在蔡某坛的家里。当时我不在现场,但事后听说,在年三十18时左右,我四叔陈*群手里拿着农药瓶到蔡某坛的家里喝农药自尽。当晚,我小**、陈*高和几个甲西派出所的民警送到某某医院救治。但送到医院后医生说我四叔已经死亡了。之后,我小**和陈*高就把我四叔的尸体送到蔡某坛的家里。然后我也到蔡某坛的家里了。我四叔的尸体放在蔡某坛家里是从年三十到初九,我在蔡某坛的家里“守灵”,但里面的东西我们没有动。

4.证人陈*根证言:我四伯陈*群死亡是因为喝农药“敌敌畏”自杀死亡的,详细情况我不清楚。陈*群死亡当晚我出去了,回来才听我家人说我四伯陈*群去世了,尸体放在蔡某坛的家。当时四伯的家属及胞兄等人在那看管。在蔡某坛的家看管尸体的过程中,我四伯母叫我们不要碰蔡某坛的东西。

5.证人陈*濠证言:2014年八、九月份的时候,我家人与蔡**一家发生纠纷后,我父亲陈*群去砸蔡**家的东西而被公安机关拘留了大概三个月。我父亲陈*群释放出来后心里一直对蔡**一家心存怨气。所以2015年2月18日晚上六时许,我父亲陈*群在蔡**的家里喝农药,后不治身亡。我父亲喝农药身亡后,我们家里人觉得我父亲陈*群在蔡**家里喝农药的时候蔡**一家一没有阻止我父亲喝农药的行为,二没有抢救或者通知我们自己家里的人过去抢救的这种做法非常不道德,再加上之前我们一家曾与蔡某某寺一家发生过纠纷,所以我们家里人就要把我父亲的尸体停放在蔡**的家里。是我小**和我表哥陈*高开着摩托车将我父亲陈*群的尸体带去停放在蔡**家里的。

2015年2月18日晚上,当我们发现我父亲喝农药的时候就将我父亲陈**送甲子某某医院抢救。抢救无效死亡后,我爷爷和奶奶说要把我父亲的尸体放在蔡**的家里。然后陈**就和陈*高用摩托车载着我父亲的尸体去往蔡**的家里,我、我母亲蔡某纯和陈*根跟在陈**后面。我们去到蔡**家里后发现他们家里已经没有人了,我们就将蔡**家里的后门砸开(当时门是锁着的),然后将我父亲的尸体放在蔡**的客厅里,在这过程中,蔡**一家人都不在家里。将尸体放在蔡**家里后,就由我、陈*高、陈*根等几个亲人轮流看着上,一直到了2015年2月27日,公安人员和政府人员来将我父亲的尸体搬走。陈**的尸体放在蔡**的家里后,是由我、陈*高陈**、陈*文等几个亲人轮流看管的。我们有在蔡**的家里烧纸钱,点“脚尾灯”(当地的习俗)等行为,没有拿走或破坏蔡**家里的财物等物品。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陈**供述:去年三十夜(除夕夜)(2015年2月18日)19时多,我嫂子蔡*纯(胞兄陈**的妻子)打电话给我说,陈**(男,现年46岁,打工)因吃农药“敌敌畏”而在甲子某某医院抢救,叫我要到医院去。我听后就直接到达医院,当我在医院的时候,就听蔡*纯说陈**因抢救已经死亡了。我去看陈**,发现他躺在一张病床上,面色发青、四肢僵硬,没有了呼吸,嘴角还留有吐出来的白沫。这时,我也确定了胞兄陈**已经死亡了。在医院,嫂子蔡*纯对我说,陈**是死在蔡*坛的家里(其住宅的前部分用来经营杂货物店)的,叫我把陈**的尸体抬到蔡*坛的家里去。于是,我和蔡*纯以及侄子陈*高(胞兄陈*流的儿子)三个人就开始抬运尸体,由陈*高开辆豪爵摩托车,由我抱住陈**的尸体坐在车后面(尸体放中间,我坐后面),蔡*纯开辆电动车跟在后面。我们用摩托车把尸体运往西山一村大港蔡*坛的家后门(用铁根条焊接而成的镂空铁门)时,发现后门关闭并用一个铁锁锁住。我们先把陈**的尸体放在地上后,我和蔡*纯、陈*高就一起用力去震荡那个铁门,很快的铁门就被我们破坏而打开了。于是,我和陈*高就抬尸体进入蔡*坛的家里,进入铁门后就来到住宅的大町,再往前走就是住宅的客厅,客厅外面又是一副全封闭的不锈钢铝合金门,这时我就放开尸体和蔡*纯一起去撞击震荡铝合金门,很快门就被我们撞开了,接着我们三人就合力把尸体停放在大厅里面的一张木椅上。蔡*纯就在那里哭,我和陈*高就守在那里伤心。但很快,派出所的民警以及当地甲西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就来到了现场,派出所及镇政府的领导开始对我们做劝解的思想工作,要求我们要把尸体搬离蔡*坛的住宅。经过多方人员多次的劝解思想工作,但我老父亲陈*磷、老母亲林**最终还是不同意把尸体搬离蔡*坛的住宅。于是,我们从那天(去年除夕)晚上7时多开始,把我胞兄陈**的尸体停放在蔡*坛的家里,直至新年初九日上午,政府以及派出所的人员强制将尸体清除出蔡*坛的家里。

据我嫂子蔡*纯介绍,当时我胞兄陈**就是在蔡**的住宅所在的杂货店进入其住宅大厅喝农药“敌敌畏”自杀的,而当时在场的蔡**眼看着陈**自杀而不去阻止他,也没有对他进行抢救。直到当天晚上,我侄子陈*高、陈*濠(陈**的儿子)开摩托车经过蔡**杂货店前时,才被蔡**挡住告知陈**喝农药自杀,现在其家内大厅的事。陈*高、陈*濠发现后,这才马上把陈**送甲子医院进行抢救。为此,我们死者家属都对蔡**的见死不救行为充满气愤,认为蔡**没有道德良心而要把陈**的尸体停放在其自杀的地方。我不清楚陈**为何要在蔡**家里喝农药“敌敌畏”自杀。尸体停放在蔡**家里期间,我父母陈*磷、林**以及嫂子蔡*纯在那里看管。在尸体停放的九天里,我有去看过几次,每次看了后就离开。我只有在强制搬尸体进入其住宅的时候,用力破坏他家的门锁。当时屋主蔡**等均没有在现场。

之前因蔡*坛给我兄陈*群一张“符头”,后我兄要蔡*坛收回一事引发矛盾,我兄一时想不开砸毁了蔡*坛家的物品,被判刑二年半缓刑执行。我兄陈*群认为是蔡*坛虚报财物损失数额被判刑的,想不开才到蔡*坛家喝农药的,我听说我兄在蔡*坛家喝农药过程中,蔡*坛没有劝阻、抢救,放任我兄去死的。

经过对视频截图相片4张的指认,被告人陈**指认了2015年2月18日18:57分图片中的人是其本人。

2.被告人陈*高供述:今年的大年三十晚(即2015年2月18日)约六点钟,我在家里看电视,和我一起看电视的还有陈*浩。在看电视的过程中,我叔父陈**走进来跟我说,你四叔(陈*群)不知因为什么事(喝农药)死在同村蔡*坛的店内,叫我快去看看。于是,我驶着羊仔摩托车到蔡*坛店,陈*群的儿子陈*浩跟着也到了。我们到了以后,就立即走入蔡*坛店内,发现我四叔陈*群仰躺在店内的沙发椅子上,嘴巴还有些微动,于是我就叫店内的老板娘(不知姓名)帮忙抬出来准备去抢救,但老板娘装着没听见,执意在店内收拾东西,没一会,我的婶婶蔡*纯(陈*群的老婆)也到了蔡*坛的店,见到这状况,很伤心,于是我们三人帮忙将陈*群抬到店门口,拦了一部三轮车(不认识的),我们三个人将陈*群抬上三轮车,我跟蔡*纯送陈*群去甲子某某医院抢救,而陈*浩则留在店那里。我们将陈*群扶进急诊室,急诊的医生说:“没有了,断气了,死了。”约过了五、六分钟时间,我的叔父陈**也来到医院,我们见到这情况,就将陈*群的尸体载走,于是我开摩托车,陈*群在中间,后面由陈**扶着。最后我们将陈*群的尸体载回到蔡*坛的店,到了店以后,发现门已关上锁了,里面没有人,于是我们四个人,我、陈**、蔡*纯、陈*浩将蔡*坛的店门撞推开,接着将陈*群的尸体放回到原来的沙发椅子上。将陈*群的尸体放好以后,我自己先离开,店里面剩下蔡*纯及其儿子陈*浩等人。再接着有我的爷爷、奶奶至蔡*坛的店内哭闹。期间我也有到蔡*坛的店内替换我爷爷、奶奶回家吃饱,直到今天(2015年3月12日)晚上派出所的同志到我们家将我、陈**、蔡*纯等人抓获。我不知道我叔父陈*群为何要喝农药自杀,刚开始时进去的时候,发现陈*群的旁边放有一瓶写有“敌敌畏”字样的农药水,估计是500毫升的。瓶子是直立着的,里面有没有我就不知道。听我小叔陈**说我四叔跟蔡*坛有矛盾,致使四叔被判刑,但我不知道是什么矛盾。

经对视频截图相片4张的指认,被告人陈*高指认出那个穿白色衣服的人就是其本人。

3.被告人蔡*纯供述:几年前的一天,蔡*坛经过我家门口看见陈**在家就进来打招呼,问陈**昨晚是否看到什么东西。陈**说凌晨四点多在家里看到一个人,之后被他用手拉开。蔡*坛就从身上拿出一张“符头”(一种迷信纸品)给陈**。不久,陈**就感到全身不舒服,像针刺在身上一样。陈**去医院检查身体,检查不出什么病来。我们就去搞迷信的人,搞迷信的人说他中邪了。陈**有将这个情况告诉蔡*坛。蔡*坛有说要将陈**身上的“邪”收回去。但这几年来陈**的身体状况一直没改变。之后,双方的矛盾越来越深。陈**对被蔡*坛“放邪”一事耿耿于怀,于是在(2015年)2月18日晚上(除夕夜)一个人到蔡*坛家中喝农药。据先赶到现场的我家侄子陈*高说,当时他要求蔡*坛的妻子帮忙扶起陈**去医院抢救遭其拒绝。等到我和其他亲人赶到现场时,蔡*坛的家人才有帮一下忙。当时陈**已经口吐白沫不会说话了。过后,陈**在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当晚我们将陈**的尸体先放在蔡*坛的小卖部(在其家中开店)门口。隔了一会,有人将小卖部的铁门踹开将尸体放到其家中的客厅。之后,有将尸体放到冻柜里面(装尸体的冻柜放在客厅)。2月26日,我们用棺材收敛尸体后也是摆放在客厅。期间,甲西镇府干部、本村村委干部及甲**出所人员多次劝我们把尸体从蔡*坛的家中移走。因家公陈*磷不同意移走尸体,所以到27日甲西镇府人员把棺材从蔡*坛的家中移走。当时是陈**(陈**的胞弟)、陈*濠(我儿子)及其他一些亲人等人抬尸体放到蔡*坛的家里。之后我和两个儿子、侄子陈*高及陈**等人在那里看管尸体。我们只是看管尸体,没有做什么事。

2014年的农历十二月三十日晚上5点多钟,我的堂伯陈*到我家中,对我说绍群到蔡*坛的家喝东西了,问我是否知道,我听后赶到蔡*坛家,见到丈夫陈**躺在蔡*坛家的长椅上,不会说话,在场的有蔡*坛、蔡*坛的妻子及其女儿,还有侄子陈*高、子陈*濠,因某高和某濠要将绍群送医院抢救,但抬不动,叫蔡*坛帮忙他们不肯帮,我到后才叫了一辆三轮车将绍群送到甲子某某医院抢救,但已无法抢救死亡了。这时我的细叔陈**等人到医院,大家认为应该把绍群放回蔡*坛家,随后我和陈**、陈*高、陈*濠就把丈夫陈**送回蔡*坛的家中,到正月初九日,我丈夫陈**的尸体被政府强行拉走。我们把陈**的尸体放到蔡*坛家是,其家中无人在场,门已上锁。是我及我儿子陈*濠将门反复推拉,锁头坏后门就开了。尸体是用摩托车运去的,因我心情不好,具体情况忘记了。我大伯陈甲是我们把陈**的尸体运到蔡*坛家外面,未入其家时到场的,当时有帮忙推门及将尸体抬入蔡*坛家中。

4.被告人陈*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去年除夕夜(2015年2月17日)19时许,当时我在家中,我侄子陈*高打电话给我,说陈*群因吃农药“敌敌畏”而在甲子某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叫我要马上到医院去看一下。我听后就马上赶到医院去。到达医院后,有我父亲陈*磷、母亲林**及陈*群的妻子蔡**、弟陈**、侄子陈*高等亲人在场。陈*高告诉我说陈*群是在同村的蔡*坛家中喝农药的,我父亲陈*磷等人提出大家把陈*群的尸体抬到蔡*坛的家里去。于是,由陈**和陈*高二人开一辆摩托车将陈*群的尸体运往蔡*坛家。而我则开摩托车跟过去。到达蔡*坛的家后,发现蔡*坛的家门均已锁住,于是我们先把陈*群的尸体放在蔡*坛家门口,接着采用棍子撬、脚路易、手拉等方式将蔡*坛的家后门破开,陈**和陈*高将陈*群的尸体抬入蔡*坛的家大厅里面的一张木椅上。没多久,派出所的同志以及当地政府的工作人员就来到了现场,做我们的思想工作,要求我们要把尸体搬离蔡*坛的住宅。经劝说,我和陈**、蔡**、陈*高等人先回家了。留下我父亲陈*磷、母亲林**两人在蔡*坛的家中看守陈*群的尸体。到了正月初八因陈*群要入殓,我有过去蔡*坛的住宅拜祭陈*群,拜完后我就再没过去蔡*坛的家,我就去做工了。因为陈*群是在蔡*坛家中大厅喝农药“敌敌畏”自杀的,我们想让蔡*坛给我们一个说法,所以把陈*群尸体停放在蔡*坛的家中。陈*群和蔡*坛于四、五年前打过架,是因为蔡*坛过年时放鞭炮,吓到陈*群的事情而引起的。尸体停放期间我没有在现场参加看管。我们强行搬运死者陈*群尸体进入蔡*坛住宅以及停放尸体期间,屋主蔡*坛等人均没有在现场,我只是用手摇铁门。我们将陈*群的尸体抬进蔡*坛的家则因为想引起有关部门(镇府、派出所等)来帮忙解决事情,也希望双方一起来解决这样的事。当时有我、陈**、陈*高、蔡**还有几个小孩子闯入蔡*坛的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陈*高、蔡**、陈*强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故意犯罪,依法予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陈*高犯前罪时,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不构成累犯。被告人蔡**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对其适用缓刑,给予考验期限。

被告人陈**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无罪的辩解,不影响对定罪的认定;对被告人陈*提出的辩解,有证人洪某泽的证言及同案被告人蔡**的供述,有被告人陈*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被告人陈*于案发当时参与非法侵入被害人蔡**住宅的事实,故其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之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撤销缓刑部分,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

二、被告人陈*高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

三、被告人陈**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

四、被告人蔡*纯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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