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2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曾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王*用捡来的钥匙,来到深**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家张**巷9号楼,分别用钥匙打开707房间、703房间、以及504房间的门,进入房间后偷看女性被害人的内衣内裤。

2015年4月17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王*用捡来的钥匙,来到深**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家张**巷9号楼703房间,用钥匙打开房间门后进入房间,偷看女性被害人的内衣内裤。

2015年4月21日8时许,被告人王*利用捡来的钥匙打开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家张**巷9号703房间的门,打开房门后进入房间后在阳台看女性被害人的内衣内裤,房东黄*发现后报警,民警到了现场将被告人王*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之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无视国家法律,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王*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

二、缴获的钥匙一串,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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