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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4)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蒋*吸食过量的冰毒后路过全**民医院旁时,因毒瘾发作,怀疑有人跟踪自己,便进入全州**袜子厂安置房一单元楼房内,从一楼开始挨家挨户敲门,想找地方躲藏,当敲至蒋*家时,蒋*将门打开,被告人蒋*便进入蒋*家并将门反锁,后蒋*要求被告人蒋*出去,被告人蒋*不但不出去,反而在蒋*家拿起水果刀威胁蒋*,不给蒋*出去,直至19时20分许,在被告人蒋*的父亲和公安机关的劝解下,被告人蒋*才将蒋*家的门打开。公安机关遂将被告人蒋*控制归案,并将蒋*解救出来。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等证据材料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蒋**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2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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