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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诉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廖*认为镇上黎*乙的小孩捡到其丢失的手机,便到黎*乙家索要手机。黎*乙夫妇将手机拿给廖*,廖*发现不是自己的手机但仍将手机拿走。走到半路廖*发现该手机无法使用,便认为是黎*乙拿烂手机欺骗其,于是又返回到黎*乙家大门外,由于黎*乙不开门,廖*便攀爬铁门进入到大院内,并持木棒、石头砸烂黎*乙家的玻璃窗和大门,后强行进入黎*乙家里,并找来一把尖刀威胁黎*乙家人,要求将手机交出来,否则就赔偿其500元,直到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廖*才离开。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擅自闯入他人住宅,严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廖*供述,其手机丢了,听人说黎*乙的小孩捡到一部手机,2013年2月26日23时许,其就到黎*乙家问要手机,黎*乙拿了一部黑色的直板手机给其,该手机不是其丢的那部但其仍拿走。当其拿着手机走在回家的路上时发现手机用不了,其就认为黎*乙拿了一部坏手机给其,其又返回黎*乙家。其在黎*乙家院子的铁门外叫黎*乙开门,但是他不开,于是其就爬进大门进到黎*乙家院子内叫他开门,黎*乙一直不开房门,其恼火就在院内找到木棍和石头将黎*乙家的房门和玻璃窗户打烂。之后黎*乙的妻子将门打开,其就进到屋内与黎*乙的妻子理论,其要他们要么将其手机给其,要么给其500元。黎*乙在其理论中出门,过了一会,黎*乙和他的一个亲戚从外面回来,其看到黎*乙的亲戚带着一把刀,见状其借口要喝水就到黎*乙家厨房拿了一把杀猪刀出来与黎*乙理论,不久公安人员就到了现场。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廖*认为镇上黎*乙的小孩捡到其丢失的手机,便到黎*乙家索要手机。黎*乙夫妇将手机拿给廖*,廖*发现不是自己的手机但仍将手机拿走。走到半路廖*发现该手机无法使用,便认为是黎*乙拿烂手机欺骗其,于是又返回到黎*乙家大门外,由于黎*乙不开门,廖*便攀爬铁门进入到大院内,并持木棒、石头砸烂黎*乙家的玻璃窗和大门,后强行进入黎*乙家里,并找来一把尖刀威胁黎*乙家人,要求将手机交出来,否则就赔偿其500元,直到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廖*才离开。

另查明,1991年6月30日,被告人廖*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黎**、杨*的陈述笔录,证人何*、黎**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廖*指认刀具、木棍、手机的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1991)田法刑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廖*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未经他人允许强行闯入他人房屋,并损毁他人房屋窗户玻璃及大门,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犯罪后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廖**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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