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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认罪且经其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及其辩护人余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杨X为向姜*某讨要债务,酒后驾车到都江堰市大观镇欣禾新村小区,携带匕首强行进入被害人姜*某位于该小区15栋2楼4号的家中,持刀威胁和殴打被害人姜*某,将其右臂划伤,后持刀恐吓被害人姜*母亲。民警到达现场后仍不听劝阻,拒不放下手中匕首,后被制服。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使用武器报告、病情证明书、收条及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虽与被害人姜某某存在债务纠纷,但在未征得被害人姜某某及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姜某某家里,并与其发生纠纷,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杨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决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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