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5)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甲及辩护人邓清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尹*甲与其未婚妻蒋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矛盾,尹*甲产生了自带燃油去蒋某某的父亲母某某家以自焚相威胁解决纠纷的念头,遂购买约5升93号汽油。11时50分许,尹*甲带着和蒋某某所生育的两个小孩来到重庆市永川区陈*办事处朱龙花村双堰塘村民小组蒋某某的父亲母某某家外,尹*甲见房门关闭上锁,即用石头将大门门锁砸开后强行进入房屋,将自己和9岁的儿子反锁在屋内,随后将购买的汽油分多次泼洒在房门处及屋内墙角处。之后,尹*甲打电话给陈*派出所,称自己在其岳父家自焚,要求警察到现场将孩子带离。民警接到电话后,立即组织人员来到现场,要求尹*甲从房间里出来,尹*甲手持打火机以点燃汽油相要挟,要求蒋某某到场,并拒绝走出房屋。之后母某某、蒋某某先后来到现场,在民警的劝说和母某某下跪道歉要求其从房屋里出来的情况下,尹*甲仍然拒绝走出房屋,并多次以点燃房屋内的汽油和液化气罐相威胁,不准民警靠近房屋。直到当天16时许,永川区公安局出动特警通过母某某房屋屋顶进入房屋内将尹*甲抓获。被告人尹*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被告人尹**的辩护人提出尹**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要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办案说明、辩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陈食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登记表、检验报告、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证人蒋某某、李**、尹**、樊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母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尹**的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辩护人提出对尹**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尹**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尹*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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