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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钟**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二被告人认罪且经其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及其辩护人易航,被告人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9日11时许,本市青城外滩小区9栋3单元4楼16号住户黄*某一家与14号住户龙*(另案处理)一家因邻里纠纷发生抓扯,致被告人钟**、钟*的母亲黄*秀嘴角流血。随后,被告人钟**、钟*赶来找龙*理论,在未征得龙*及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二被告人采取用脚踹门踢坏防盗门锁的手段,强行闯入龙*家中,双方发生争执、抓扯,龙*遂持菜刀将被告人钟*及其表弟邓某某,小***某砍伤。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二被告人侵入龙*住宅后,知道龙*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2015年2月3日,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110接处警记录单、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钟*因其亲戚与龙*为琐事发生纠纷,在未征得龙*及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踹开防盗门锁,进入龙*家里,并与龙*发生纠纷,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钟**、钟*在犯罪过程中均实施踹门的行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钟**、钟*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钟*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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