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公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赵**在本村与闫*因为土地纠纷发生争吵,23时许,被告人赵**纠集谷**等五人携带木棒等凶器进入闫*家,将闫*家厨房里面的饭锅、菜锅、电视、电视卫星接收器等物品打烂。经鉴定,闫*家被损坏物品的价值为716元。2014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抓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闫*的陈述;被告人赵**的供述;价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和图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毁坏财物,破坏他人生活安宁,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被告人赵**认罪态度好,故提请本院依法酌情从轻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无异议。辩护认为被告人赵**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赵**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在与同村村民闫*、唐*夫妇相邻的田埂处种有五棵桂花树,唐*在修田埂时砍死了被告人赵**种的五棵桂花树。2011年2月8日傍晚8时许,被告人赵**的母亲将五棵桂花树被砍死之事告知了被告人赵**。后被告人赵**将闫*家的白果树苗砍死,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当晚23时许,被告人赵**纠集其朋友谷**等五人携带木棒等凶器来到闫*家门口,强行推开闫*的厨房门进入屋内。闫*见被告人赵**等人进入,即朝被告人赵**等人撒了一把地灰后急忙躲避,后被告人赵**等人将闫*家老房屋的木大门、木墙壁、厨房门、厨房内的铁锅、铁菜锅、碗柜、碗、暖水壶、TCL彩色电视机、电视卫星接收器等物品打烂后逃离现场,后一直潜逃在外。经鉴定,闫*家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716元。

2014年12月22日,全州县公安局绍水派出所民警在本辖区绍水镇育才路刘**木材加工厂巡逻时,将被告人赵**抓获归案。

被告人赵**与被害人闫*、唐*达成了(1、被告人赵**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2、被告人赵兵桂兵赔偿被害人闫*、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3、被害人闫*、唐*对被告人赵**表示谅解)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闫*、唐*自愿撤回对被告人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1、受案登记表:唐*于2011年2月9日8时用电话向全州**出所报案。

2、户籍证明:被告人赵**出生于1976年7月17日,犯罪时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抓获经过:2014年12月22日17时20分许,全州县公安局绍**出所民警在本辖区绍水镇育才路刘**木材加工厂巡逻时发现被告人赵**,并当即将其抓获归案。

4、刑事和解协议书: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赵**与被害人闫*、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即:1、被告人赵**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2、被告人赵兵桂兵赔偿被害人闫*、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3、被害人闫*、唐*对被告人赵**表示谅解,并自愿撤回对被告人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证人证言:

1、蒋**(被告人赵**之父)证实:2011年2月份,具体哪天记不清了,他家种在马路边的6棵桂花树被唐*砍死了,他儿子赵**知道后,将闫*地里面的一棵白果树砍死了,后赵**与闫*发生了争吵。第二天,他儿子赵**对他讲:“心里不服气,跟谷**一起冲到闫*家将闫*家的电视、碗等物品打烂了。”之后他儿子赵**就离开了。

2、唐*证实:2011年2月8日20时许,她接到她老公闫*的电话讲她家的白果树被赵**砍了,眼睛被打伤。之后她就从梁家冲村回家,到凌晨零时许,发现有蛮多陌生人在她家附近走动,等了几分钟,赵**和两个年轻人到她家问桂花树是那个砍的,她就讲:“桂花树种在我的地面上,我去问了你父亲,你父亲喊我砍的,我就砍了。”赵**和那两个奶仔打她,她老公在地上抓了一把灰撒过去,赵**和那两个奶仔就退到门口去了,她和她老公把门关上,看到外面拿着刀,喊她儿子闫清明躲到楼上,她和闫*躲藏到旁边,听到家里面被打到响,大约半个小时没听到响了。她在外面等了两个小时左右回到家,发现家里的木板被打烂了,电视被打烂,家具都被打烂,放在电视下面的10000元不见了,之后她就报警了。

3、闫清明证实:2011年2月8日晚上8点钟左右,他父亲和他讲眼睛被“老兵仔”打到了,他打电话叫他母亲回来,他以为没事就去睡觉了。第二天一点钟左右,他母亲喊他爬到老房子楼上,听到打了半个小时左右,等了蛮久他母亲喊他下来睡觉,他就回房间了。六点钟起来看到他家餐厅的电视、木板、餐具都被打烂,还听他妈妈讲放在电视下面的10000元钱被拿走了。

三、被害人闫*陈述证实:2011年2月8日20时许,他拿着电筒到田里管理禾花鱼,听到他地里有砍树的声音,过了几分钟,赵**跟他讲:“你为什么把我的桂花树砍死?”他回答讲:“我什么时候砍了你的桂花树。”之后他与赵**争吵,赵**拿了一些土向他砸过来,土没有砸到他,赵**向他走过来,他就从另一条田埂路跑走了。到第二天凌晨一点多钟,他与老婆、儿子准备关门睡觉,赵**用力将门推开进入到厨房,看到赵**带了很多人,他老婆和儿子就先离开了。赵**用手抓他,他被抓之后发现左眼非常痛,就从地上捡了一把灰向赵**等人撒去,赵**等人退了几步,他就从厨房另一条门跑到客厅二楼躲了起来,并听到赵**等人在厨房打、砸的声音。到凌晨五点多钟,他回到厨房,看到厨房里面的电视机、碗柜、门、煮饭的锅、电视数码机、电视接收器等物品都被打烂了,他老婆放在电视机下面的10000元现金被拿走了,之后他们就报警了。

鉴定意见书:

全州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全价鉴字(2015)39号鉴定意见书证实,闫某家被损坏的TCL彩色电视机、碗柜、铁锅、碗、厨房门、木墙壁、白果树、电视接收器、大门、铁菜锅、暖水壶价值人民币716元。

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

中心现场位于全州县绍水镇桐油村委张家田村闫某住宅厨房。进入厨房东侧是被打烂的电视、碗柜、厨房大门、厨房南侧四面墙壁被打烂、厨房内一台电视、一个茶壶、八个锅、22个碗被打烂,南侧一个电视接收器被打烂。

被告人供述:

2011年2月份一天傍晚8时许,他从山上回到家里,其母亲蒋**告知讲:“田边的桂花树苗被闫*砍了。”然后他走到田边看到他的桂花树苗被砍了,看见闫*在牛栏边,他就在离闫*30米远的地方对闫*讲:“你又来争地了,砍死我的桂花树。”为此两人争吵起来。回到家后,他就对同到一起做事的朋友(姓谷的,才湾人)讲:“有人要打我,你帮喊几个人来。”等了两三个小时,他看到三个年轻人开着两辆摩托车来了,他就和那些奶仔讲:“你们吓吓他,不要打他。”之后他们五人朝闫*家走,在途中他捡了根木棒,其他几个人都拿着木棒,到闫*家门口时与闫*的老婆争吵了几句,他拿着木棒进到厨房,闫*一个人坐在那里,闫*朝他们撒了一把灰后就跑了,他们就开始打闫*家的家具,他带头砸菜锅、饭锅、电视等,后五人将厨具、橱柜电视等物品打烂,打了几分钟出到门口中,有两个奶仔把厨房的木板和门口的电视接收器打了,他就喊起一起走了。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纠集他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毁坏财物,破坏他人生活安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其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当庭认罪,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其辩护人刘*辩护认为被告人赵**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赵**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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