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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4)2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0月31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4年11月19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与一名为“小*”的朋友受许某某委托一同向被害人庾某某的妻子李某某追讨货款,并且自2014年3月份起,李某某一直没能归还欠款并关机躲避。陈**怀疑李某某可能躲藏在庾某某住处,遂于2014年5月16日0时30分许,去到东莞市万江区小享社区大响一路15号庾某某的住处,通过翻墙、爬下水道的方式偷偷潜入庾的住宅三楼,然后躲在三楼楼梯旁边的间房等候和观察李某某。5月16日8时许,陈**发现庾某某外出,遂下到该屋一、二楼进行观察并在二楼大厅电视柜底下找到一把大门钥匙,于是陈使用该钥匙打开大门先后两次来回进出庾某某住宅。2014年5月17日9时30分许,庾某某在住宅三楼发现陈**躲在房间的门后,遂将陈抓获归。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在押人员信息更改审批登记表,说明材料,钥匙一条等,证人庾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庾某乙、李**、许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庾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的供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无视国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无视国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陈**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陈**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1265元,黑色苹果牌手机一部,现无证据证明上述物品与犯罪有关,依法予以退回被告人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

二、随案移送被告人陈**的人民币1265元,黑色苹果牌手机一部,依法退回给被告人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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