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于2015年3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林*新、林*宝及其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5日上午,时任揭西县某镇某村治保主任的被告人林*某陪同该镇干部到村民林*新家送达信访答复件。林*新、林*宝夫妇二人对答复结果不服,于当天18时许在该村委前公路路段拦停林*某的小汽车,后双方发生口角。同日19时47分许,被告人林*某来到林*新家门前,未经林*新及其家人同意,进入林*新家中找林*新理论。林*新夫妇均要求林*某退出其家中,但被告人林*某拒不退出,并与林*新夫妇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后被告人林*某又手持砖块追着林*新到二楼,并打砸林*新家中物品,砸坏林*新家的电视机、电脑主机箱及其他物品一批。经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新未见明显损伤。经揭西**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新家中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35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作案工具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林*某的户籍证明,揭西县公安局钱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揭西县公安局出具的揭西公(钱坑)行罚决字(2014)0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揭西县罚没缴款通知书,证人林**、林*暖、林**、林**、林**的证言,证人钟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林*新的陈述,被害人林*宝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揭西县**证中心出具的揭西认证鉴(2014)116、117、119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揭西县公安局钱坑派出所出具的勘查号:K4452221400002014090005号现场勘查笔录,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害人林*新、林*宝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害人被损坏的财物的数额不清;被告人林*某没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因本案事由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法院在判处刑罚时应相应抵除刑期。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5日上午,时任揭西县某镇某村治保主任的被告人林*某陪同该镇政府干部到村民林*新家送达信访答复件。林*新、林*宝夫妇对答复结果不服,当天18时许在该村委前公路路段拦停林*某的小汽车,双方就林*某陪同镇干部送达信访答复一事发生口角。当天19时47分许,被告人林*某未经林*新及其家人同意,进入林*新家中找林*新理论,双方发生争执。期间,林*新夫妇要求林*某退出其家中,但被告人林*某拒不退出,并与林*新夫妇继续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后被告人林*某手持砖块追着林*新到二楼,对林*新家的电视机、电脑等物品进行打砸。经揭西**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新家中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350元。

另查明,2014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向等候在该村委的公安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如下证据证实:

1.作案工具及现场照片。经被告人林*某、被害人林*新、林*宝辨认,均确认无误。

2.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某某的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

3.揭西县公安局钱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向等候在该村委的公安人员投案。

4.揭西县公安局出具的揭西公(钱坑)行罚决字(2014)0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林*某因2014年6月25日到林*新家找林*新理论,与林*新夫妇发生争吵并推搡,后又追着林*新到二楼,对二楼的电视机等物品进行打砸一事被揭西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八日。

5.证人林**的证言。*系林*新的哥哥,证实2014年6月25日晚,他得知林*某在林*新家与林*新发生冲突,便赶到现场,看到林*某手拿一块砖头站在楼下门口处,他上前向林*某了解情况,林*某称因为下午林*新夫妇拦下他的车,所以过来理论。他劝说林*某离开林*新家,但林*某不但不听劝,还跑到二楼,他和工厂的两个工人便跟着上楼,看到客厅里的电脑掉在地上,挂在墙上的电视机也被砸坏了。**某还用砖头敲打林*新的房门、酒缸,后因手部被割伤,他便陪林*某到卫生站包扎伤口。

6.证人林*暖的证言。林系林*新的侄女,证实2014年6月25日19时许,她在林*新家里看到林*某拿一块砖头要去砸打林*新,但被林*松、林*宝及林*新家的工人拦住,林*新便跑到二楼,林*某也追过去,林*宝在阻拦过程中,被林*某推倒在地。林*某手拿砖块追到二楼把林*新家的电视机、电脑屏幕砸坏了,还把电脑主机砸向餐桌。后林*新躲进房间里,林*某又追过去,但被林*松及林*新家的工人拦住并劝他不要继续闹事,但林*某不听劝,还用砖块去砸打房间门口的酒缸,后林*某还被破碎的酒缸碎片划伤手部,流了很多血。

7.证人林*庆的证言。林证实2014年6月25日17时许,他途经石亭村公路边时看见林*某的汽车停放在路边,林*某坐在驾驶室内与站在汽车两边的林*新夫妇就今天林*某陪同镇政府干部到林*新家送达信访答复件一事大声争执。

8.证人林**、林**的证言。均证实2014年6月27日10时许,揭西县公安局钱坑派出所干警送一台黑色的台式电脑主机到林**经营的电脑店,要求对该电脑主机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测,经林**检测,该电脑主机运行正常。

9.证人钟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钟系林*新家的工人,证实2014年6月25日20时许,一名年约四十岁、分别手持砖头及打气筒的男子在林*新家与林*新发生争吵,期间,林*新跑上二楼,那名男子就把林*宝推倒在地,林*松上前与那名男子说话,他便过去拿走那名男子手中的打气筒。一会,那名男子手持砖块追到二楼,因没有看见林*新,就用手中的砖块去砸客厅里的电脑、电视及家具,砸完后还叫林*新出来,但林*新一直躲在房间里。那名男子就去砸酒缸,但手被划伤流血了,林*松就把他送到卫生站去包扎。案发后,经证人钟某某辨认被告人林*某的照片,确认他就是2014年6月25日晚在林*新家与林*新夫妇发生争吵,并对林*新家的物品进行打砸的人。

10.被害人林*新的陈述。林陈述2014年6月25日19时许,林*某因他们夫妻当天下午拦车一事到他家找他理论,双方就上午林*某陪同镇政府干部到他家送达信访答复件及拦车一事发生争吵,后林*某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要砸打他,他见状便拿起一根木棍,林*某又拿起一个打气筒,他妻子林*宝见状便过来阻拦并劝说林*某离开他家,但林*某不肯离开,见他要上二楼便追赶过来,林*宝便上前阻拦,被林*某推倒在地,接着林*某追着他到二楼客厅,由于他躲进房间,林*某便用砖块打砸他家的电视机、电脑及家具,还用砖块去砸打房门,最后把房间门口的一个酒缸砸烂。

11.被害人林**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林系林*新的妻子,陈述2014年6月25日晚,她在家里二楼听到楼下有人吵架便下去,看见林*某手持一块砖块及一个打气筒与手持一节竹子的林*新就今天他陪同镇政府干部到她家的事在吵架。她见状便挡在他们中间并叫林*某离开她家,但林*某不肯离开,还把她推倒在地上,又追赶林*新到楼上。后她也来到二楼,看见她家的电视机、电脑等物品被砸坏。案发后,经她清算,砸坏的物品有电视机、电脑主机机箱外壳及电脑显示屏、小音响、瓷饭碗、玻璃杯、饭桌、酒缸、白酒、红枣、枸杞、糯米、电话机、香水瓶、电脑键盘及鼠标均被砸坏了,期间,因**某的手部受伤,被林*松带到卫生站去包扎。案发后,经被害人林**辨认被告人林*某的照片,确认他就是2014年6月25日晚到她家中,并对她家的物品进行打砸的人。

12.被告人林*某的供述。林供述2014年6月25日上午,他陪同镇政府的干部就林*新信访一事到林*新家送达信访答复件。当天18时许,林*新夫妇在公路上拦停他的汽车并就他陪同镇政府的干部到林*新家一事发生争执。当天19时许,他喝酒后到林*新家找林*新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后他拿起一块砖块和一个打气筒,林*新则拿起一根棍子,这时,林*宝从楼上下来拦在他们中间劝阻,但他们继续争吵,期间,他手拿的打气筒被林*新家的工人拿走,林*宝挡在他和林*新中间,并用手指着他骂,他一气之下就推了她一下,将林*宝推倒在地上。后林*新跑到二楼,他便手持砖块追到二楼继续与林*新理论,并把林*新家的电视机、电脑等物品砸坏。同时还供述,在一楼争吵期间,他被人推往大门处。

13.揭西县**证中心出具的揭西认证鉴(2014)116、117、119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SONY液晶电视机、电脑显示屏、小音响、瓷饭碗、玻璃杯、饭桌、酒缸、白酒、红枣、枸杞、糯米、电脑主机机箱外壳共十二项物品,合计损失价值人民币4270元;渴望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5元;100毫升香水瓶(塑料空瓶)1瓶,价值人民币5元;联想牌电脑键盘1个,价值人民币60元;帕加尼牌鼠标1个,价值人民币10元。

14.揭西县公安局钱坑派出所出具的勘查号:K4452221400002014090005号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揭西县钱坑镇石**某新家,附照片2张。

15.视频光盘。证实2014年6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到被害人林*新家,并故意砸坏林*新家财物的事实经过。

对被害人林*新、林*宝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害人被损坏的财物的数额不清的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害人林*宝对被砸坏的物品进行清点核实,后揭西县**证中心还根据揭西县公安局的委托,对被害人林*宝清点核实的被砸坏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被砸坏物品的种类、数量是清楚、具体的,并作出揭西认证鉴(2014)116、117、119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16.揭西县人民法院(1985)揭法刑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林某某于1985年4月19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对提出被告人林某某没有自首的情节的意见,经查,2014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向等候在村委的公安人员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的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对辩称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因本案事由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法院在判处刑罚时应相应抵除刑期的意见,经查,揭西县公安局出具的揭西公(钱坑)行罚决字(2014)0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林某某因本案事由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八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故对该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在进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还与住宅主人发生肢体冲突,并故意毁坏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林*新、林*宝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八日,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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