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2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代理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田*因吸食冰毒产生幻觉,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东路313号,先是踹开被害人盛*位于该处602房的住处的房门,并进入屋内进行搜查,随后又到被害人李**位于该处702房的住处踹门,之后被闻讯赶至的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被刑事拘留前因本次犯罪行为被羁押和行政拘留的期限应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