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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高县人民检察院以高县检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官某某到高县复兴镇上坝村孙*甲住宅,强行踢坏孙*甲家中大门后进入其住宅,并损坏其家中二楼卧室套门等。接着,被告人官某某又来到孙*乙住宅,强行踢坏孙*乙家中卷帘门后进入其住宅,并损坏其家中木门等。经高**证中心鉴定,孙*甲、孙*乙被损坏物品分别价值2,800元、7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官某某赔偿了孙*甲、孙*乙的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2014年8月17日,被告人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指控认定被告人官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被告人官某某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领条、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未经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官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其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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