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代忠友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9日0时58分许,阚某某(另案)与被告人代忠友窜至文化路中段刘**的租住房外,见室内电灯亮着便敲门要求开门,在刘**明确不准予进入后,强行踢门。刘**拨打110报警,在报警过程中阚某某将房门踢开后两人进入室内,对刘**实施威胁,抢过报警电话挂断后阚某某还实施殴打,随后又自称是宜宾市禁毒支队要处罚刘**,由阚某某进行威胁、代忠友进行利诱,要求刘**供述毒品来源,在翻找室内物品过程中发现刘**女朋友的衣物,随后称刘**为“鸡头”要求其必须电话通知两个“小姐”来陪。刘**在被逼无奈之下胡乱拨打同事何某某电话后挂断,尔后又被要求拨打其女朋友姜某某的电话,阚某某在电话里要求姜某某必须在两个小时内赶到,否则将把刘**带走。姜某某到南**出所报警后,在代忠友骑电瓶车来文化广场接姜某某时被南**出所民警抓获,随后刘**趁阚某某一人看守不注意时逃脱。经鉴定刘**的损伤属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代忠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忠友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代忠友辩称其跟阚某某不是共同犯罪。其跟阚某某认识多年,案发当天喝了酒之后阚某某叫其陪他找一个认识的人,其才陪他去的。阚某某强行踢门进去的,其一直在旁边劝阻,阚某某进去之后其也一直积极劝阻他不要打人。由于喝了酒,自己、阚某某说了什么都不记得了,也没有伪装成宜宾市禁毒支队的,没有要求刘*甲打电话叫小姐,刘*甲说的不是事实,是出于被打之后胡乱说的。由于当时其不在,不知道中途有个人过来。其只是未尽道德层面义务,当时没有报警,不属于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0时58分许,阚某某(另案)与被告人代忠友窜至文化路中段刘**的租住房外,见室内电灯亮着便敲门要求开门,在刘**明确不准予进入后,强行踢门。刘**拨打110报警,在报警过程中阚某某将房门踢开后两人进入室内,对刘**实施威胁,抢过报警电话挂断后阚某某还实施殴打,随后又自称是宜宾市禁毒支队要处罚刘**,由阚某某进行威胁、代忠友进行利诱,要求刘**供述毒品来源,在翻找室内物品过程中发现刘**女朋友的衣物,随后称刘**为“鸡头”要求其必须电话通知两个“小姐”来陪。刘**在被逼无奈之下胡乱拨打同事何某某电话后挂断,尔后又被要求拨打其女朋友姜某某的电话,阚某某在电话里要求姜某某必须在两个小时内赶到,否则将把刘**带走。姜某某到南**出所报警后,在代忠友骑电瓶车来文化广场接姜某某时被南**出所民警抓获,随后刘**趁阚某某一人看守不注意时逃脱。经鉴定刘**的损伤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姜某某于2015年3月29日4时10分报案及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于同日以阚某某等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立案侦查。

2、诊断证明,经宜宾**民医院诊断刘*甲为头部外伤及多处软组织损伤。

3、通话记录,证实杨某某的电话号码于2015年3月29日1:02拨打了110。1:58杨某某拨打了姜某某的电话,2:04姜某某的妹妹的电话给杨某某打了电话,2:06杨某某回了一个姜某某的妹妹的电话。2:07姜某某给杨某某打了一个电话,2:33杨某某给姜某某回了一个电话。2:40刘某乙给杨某某打了一个电话。2:52至5:04杨某某给姜某某打了16个电话,期间4:35姜某某回了杨某某一个电话。

4、报警录音及光盘,证实阚某某、代忠友强行踢门进入刘*甲家中过程及刘*甲报警情况。

5、现勘笔录,证实宜宾市南溪区文化路中段具体方位、现场被破坏、翻动及刘*甲人体损伤情况。

6、门诊票据,证实被害人刘*甲医疗费用情况;

7、收条,证实刘**已于2015年3月29日收到刘**的门窗修理费250元。

8、刑事案判决书,证实代忠友于2000年9月28日因贩卖毒品被宜宾**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9、释放证明,证实代忠友经5次减刑于2015年3月9日刑满释放。

10、刘*甲、代忠友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证实2015年3月29日5时20分至5时30分当场提取刘*甲尿液样本并进行检测,结果呈阴性;2015年3月29日10时54分至10时56分当场提取代忠友尿液样本并进行检测,结果呈阴性。

11、被害人刘**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说明,证实其是2014年3月份到南溪上班的,开始住在碧水河畔公司宿舍里。大约2014年4、5月份的时候,其女朋友姜某某也到南溪上班,其才租了南山村单身公寓即南溪区文化路中段房子进行居住,平时只有其和其女朋友姜某某住在这,平时做饭、吃饭、睡觉、上厕所等都是在这里,到案发时住了将近一年。其只认识公司的人,从来没有和社会上的人接触过。2015年3月29日00时55分左右其在家里耍手机准备睡觉,突然门口有个男人在敲其家门并喊着其他人的名字,其说“没得这个人,你找错了。”对方就吼其喊开门,其就说不认识对方不得开门,对方就说其再不开门他们就把门给其踢了。当时其有点害怕就马上躲到阳台上去用自己的电话拨打了110报警。110电话接通后其还没有把其家的详细地址说清楚,外面的人就把其的房门(木门)踢烂进来了(门框被踢断了,中间一块木板整体被踢掉了)。当时进来的两个人把其堵在阳台上,其中脸型比较尖、稍微胖点,有啤酒肚,年龄大概40多岁、身高1米6多点、头发稍微长点、穿一件黑色带花的男士外套和一双“安踏”的运动鞋的男子(另一个男子叫他“**大队”)站在阳台那里,另外一个脸型比较圆、稍微瘦点、年龄大概40多岁、身高1米6多点、黑色寸头、有点谢顶、好像穿了一件黄色的男式夹克的男子(脸型比较尖的男子叫“六*”)就站在“**大队”后面死死把其鼓倒(盯住的意思)。“**大队”自称是宜宾市禁毒支队的,冲过来吼其并抢其手机,然后就打其,“六*”就把“**大队”踢烂的门推来关着,还用其的衣服把踢烂的房门遮着。其电话被抢之后110给其打过两个电话,但是因为手机在“六*”手里没有接。他们今天来是要抓大毒枭的,楼上楼下都还有很多他们的人在抓吸毒人员,但是其没有看到其他人。其就说其不是吸毒的,不晓得他问的这些问题。“**大队”就打其,“六*”就在旁边劝其随便说两个毒贩都可以,他们主要是抓大的毒枭,像其这种吸毒人员只是小虾米,不是他们的主要目的。他们就这样“**大队”一直威逼,只要其回答问题不满意就打,“六*”就在旁边充当好人,一直劝其好好配合“**大队”如实回答问题,时不时的也实施威胁,就这样持续了大约一个小时。其实在是被打得没有办法之后就只能按着他们问的问题顺着答“是”、“对头”这些来敷衍他们。“六*”说了一些名字,问其是不是在这些人那里拿毒品,其就只有回答对头,就是在这些人那里拿毒品,“**大队”就在旁边说这些人住在哪里,他们都是掌握的。问了这些问题之后,“**大队”和“六*”把其带进房间里喊其站在床面前,他们两个就开始在其屋里到处乱翻,就看家其女朋友姜某某放在床上的女士衣服,“**大队”就说他还没有注意到还有女人衣服这些,然后就说其是“鸡头”,是带小姐的,喊其马上打电话喊两个“小姐”过来陪他们耍。其说不是带“小姐”的也找不到“小姐”,“**大队”又打其,打了之后又威胁其“马上打电话喊两个女的过来就可以把你放了,要不然就把你带走关几年,你自己看着办。”还做着要打其的样子,其实在没办法就答应要得。“**大队”就把电话递给其并喊其打电话,其就拿着电话乱翻,先拨打了一个同事何某某的电话号码,是1时57分拨打的,响了两声还没接通其就把电话挂断了,其害怕他们听到其拨打的是一个男人的电话他们会打其。“**大队”和“六*”就在旁边继续催其打电话,又做起要打其的样子,自己被逼得其没有办法就只有给其女朋友打了电话,电话接通后“**大队”还叫其好好说话,装着没得啥子事情的样子,其还没有说是啥子事情,“六*”就喊其把电话挂了。挂断之后其女朋友又给其打过来,“**大队”不准其接电话,问其女朋友在哪里,其就说她回宜宾了。“**大队”就喊其不要骗他,他晓得其女朋友就在南溪,还问其女朋友在哪个歌厅上班这些,其说没有“**大队”也不相信。他们想喊其女朋友来陪他们耍,然后带起去当“小姐”赚钱。姜某某用她自己的电话给其打了几遍都没有接,又用她妹妹的电话给其打过来,“**大队”才喊其接电话问其女朋友好久回来,“**大队”又把其电话抢过去接,给其女朋友说他是其的朋友,喊其女朋友快点回来。可能是其女朋友在电话里听出啥子问题了,不晓得怎么跟“**大队”说的,“**大队”就给其女朋友说其在吸毒,他们来抓其,问她要不要管其这些,要不要过来,还给其女朋友说如果她过来就把刘**放了,如果不来就把刘**抓去关起。边说还边打其(打耳光),意思是让其女朋友听到其被打的声音然后威胁其女朋友必须马上回来。其女朋友就说她现在在高场,赶过来至少要两个小时,“**大队”就在电话里催促其女朋友快点过来,而且要求一个人来并且不要报警,如果不是一个人来就保证不了其的安全这些。其女朋友说要得,马上起来打车到南溪来。说好后“六*”就到门外望风去了,“**大队”和其在屋里面问其女朋友对其好不好这些,意思就是看其女朋友是不是真的会来,会不会骗他这些。说着说着又喊其把吸毒的“壶壶”找出来,他的毒瘾来了想整两口。其不敢不从,就在家里面到处找,反正一直都没有找到。“**大队”就问其吸毒的“壶壶”在哪的,其又害怕挨打不敢说没有,他就喊其现做一个,其就说做不来。就这样僵持着,中途每隔一会“六*”就会进屋来问其女朋友到哪了,每次进来就喊其打电话给其女朋友,问了之后他又出去望风。“**大队”就一直劝其好好配合他们,等其女朋友来了就劝其女朋友跟他们一路走,他们是黑白两道都吃得到,就算其和其女朋友报警也没用。大概凌晨4点半左右,其女朋友说她到南溪了,“**大队”就喊“六*”进来,让他骑电瓶车去文化广场接其女朋友,然后他们两个就带着其一起下楼。其不想下楼“**大队”就拉着其的衣领下楼,下楼之后“六*”就骑着电瓶车去文化广场接其女朋友了,“**大队”带着其和他一起到南山村“蹄花面”吃面。“**大队”一直喊其给其女朋友打电话跟她说有人去接她了,喊她一会直接上那个人的车。吃完面后“**大队”就喊其跟着他一起往蜀南商场去,蹲在路边上。其就喊“**大队”把电话拿给其,其打电话问接到其女朋友没有。“**大队”把电话拿给其之后其假装要打电话一下子就往中**行方向跑了,跑了之后联系其女朋友喊她快跑,她就说她来接其。之后其女朋友就和派出所的一起在长江大道把其接回派出所了。下车后其才知道其女朋友报警了,警察还抓了其中那个脸型比较圆、穿黄色男士夹克的男子“六*”。“**大队”和“六*”进屋后没有抢夺其财物,进来之后其没有机会也不敢喊他们出去。报警录音中,电话接通后110接警的人说了一句“喂,你好”,隔了一会又说“喂”,其才说了一句“喂,你好,这其要报警,还有个人在其门外面敲其门,他鼓捣(强行)喊开门,他踢其的门”,110接警员就说“哪儿嘛”,其就说“南山村”,110接警员就说“南山村哪儿噻、南山村”,门外就是踢门的声音,其就说“南山村、南山村,南山厂这里”,接警员就说“他为啥子要踢你门嘛”,这个时候门好像已经被踢坏了,其就很害怕轻轻地说了一句“南山村”,第一个进来的是自称“**大队”的人,另外一个“六*”紧跟着就进来了,“**大队”进来就骂“你妈勒批”,其就说“啥子哦,其人都认不到你大嘛”,“**大队”就说“你不给老子解释归一,老子就要打你哈今晚上”,其就说“安?”,110接警员就一直“喂、喂”的问,“六*”吼了一句“你再给老子两个说”,“**大队”还是“六*”以下子就把阳台的玻璃门打坏了,110接警员问“喂”,“**大队”就说了一句“电话拿给其”,“**大队”就打其,其就“哎哟”一声,其就说了一句“杂回事哦”,“**大队”说了一句“何如哎”,其就说“其不是的大嘛”,“**大队”说了一句“你妈勒批,还不是得,你妈勒批”,110接警员说了一句“喂,啥子事嘛”,其说了一句“给你说了不是得,你是哪个哦”,“**大队”说“其是哪个啊,你晓不晓得”,说了“**大队”就把电话挂了。“六*”跟“**大队”是一伙的,一直都没有劝“**大队”,只是在挟持其的过程中,“**大队”一直威胁其、打其,“六*”就在旁边“豁”其(诱骗),就是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其中有一会儿,“**大队”拿菜刀来吓其给其比划说“信不信老子砍死你”,做起样子来吓其,“六*”就假意去把菜刀给拿了,又来“豁”其喊其好好配合交代。当天其从派出所录了口供、到医院检查之后,担心被报复,就决定搬回碧水河畔公司宿舍里去。回去搬家的时候,听到旁边的邻居说晚上听到其被打得很凶就起来看,结果被站在门口的人吼了一声“不关你的事”给吓回去了,听他这么一说其才想起这个过程,是站在门口的“六*”把他吼回去的。这个过程中由于“**大队”说其们楼上楼下都还有他们的人在抓人,其担心跑出去遭得更凶,在房间里他们是两个人一直把其盯着,两个人面对着其呈品字形,“六*”控制房门,“**大队”控制阳台门,再加上他们不断威胁其,稍不如他们的意就打其,还说黑白两道都吃得开,其也不敢逃跑,肯定整不赢他们两个,所以在房间里呆了三个多小时,直到最后在蜀南商场其确定只有“**大队”一个人看着其,而且是空旷的地方了其才敢跑的。邻居些说怕得很,半夜三更的跑到陌生人的屋里整得这么凶。经刘**辨认,20150329001组照片中的7号男子阚某某就是案发当天破门进入家中对其实施侵害的脸型比较尖、自称“**大队”的人;20150329002组照片中8号男子代忠友就是案发当天破门进入家中对其实施侵害的脸型比较圆、自称“六*”的人。

12、证人证言

(1)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跟刘*甲是男女朋友,两个人从去年一直同住在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南山村单身公寓。2015年3月28日23时左右其给刘*甲打电话,刘*甲说有点累,准备睡觉了,之后其就把电话挂了。到3月29日1时58分刘*甲给其打电话,电话接通后刘*甲只“喂”了一声就没有说话了,然后其就在那边一直问他话,但是刘*甲那边没有回话,其问了几声没有回应,其就把电话挂了。挂了之后其连续打了刘*甲三次电话,刘*甲都没有接,然后其用其妹妹的电话跟刘*甲打,有个男的就接了刘*甲的电话,说是刘*甲的朋友,想见其。然后其就问他是哪个,是刘*甲的哪个朋友,他让其马上回来,其就继续问他是谁。那个男的就说“你不管我是哪个,你马上回来,你回来过后刘*甲就没事了。”其就问他“你要好多钱?”那个男的说“我改尾角,找到刘*甲了。”其就喊对方不要伤害刘*甲,那个男的让其不要跟他谈条件,然后还打刘*甲,打了之后还喊刘*甲接电话,叫刘*甲跟其说那个男的打他没有,刘*甲一直没有说话,然后那个男的叫其十分钟之内回来,其说其十分钟之内回来不到,其现在在乡下的,打不到车,又下着雨,其跟那个男的说其两个小时到。那个男的说他等不到那么久,一会他还有别的事,还说他知道其在南溪的,说其在骗他,其就说其马上上来,两个小时一定到,那个男的喊其快点,就把电话挂了。2时6分的时候其用其的手机跟刘*甲打电话,没有接,2时7分得时候其又跟刘*甲打,刘*甲接了,其一直问刘*甲咋个了,刘*甲没有说话,其就又问他,他说没咋个,还问其好久过来,其问刘*甲要其过来不,刘*甲说你过来嘛,其就说要得,之后那个男的让刘*甲问其在哪里,其说在高场,刘*甲问其好久回去的,其说晚上才回去的,然后刘*甲喊其赶快过来,其说要得。其叫刘*甲把他朋友的电话发过来,好让刘*甲的朋友来接其,然后那个男的把电话拿过去问其开始走没有,其说开始走了,那个男的说“只要刘*甲给他找两个人,你来了过后,你们两个就没事,你男朋友是小虾米。”还说“我是宜宾的,你报警都不关事,你喊再多人来都不关事。”其说其不喊人,其一个人来,还喊那个男的不要打刘*甲。那个男的说不要跟他提条件,按他说的做,他问其两个小时能到不,其说能到,对方就说如果其两个小时没到,他就把刘*甲带走,其说要得,那个男的就把电话挂了。电话挂了之后其就上刘*甲的QQ,联系了刘*甲的老板刘*乙,给他说了一下事情经过,然后刘*乙喊其一定报警。其说其很害怕,刘*乙叫其马上从宜宾下来,下来之后到他的办公室来,然后和他一起去报警,其说要得。之后其就随便从宜宾坐了一辆的士下南溪。下来的路上,那个男的给其打了20个电话左右,一直都在问其到什么地方了,然后其回答他到哪了,他就把电话挂了。每次打电话都反复的问,大概3时40分的时候其到李**的公司门口,刘*乙他们开车过来把其接上,然后那个男的又打电话过来,刘*乙他们就叫其录音,然后刘*乙就开车到南**出所。到南**出所说明情况之后,警察到文化广场抓了一个人,然后刘*甲自己跑掉了并跟其打电话,警察在长江大道把其男朋友接到,然后带回了南**出所。其不认识挟持刘*甲的人,对方也没有向其索要什么东西。刘*甲平时也没有得罪什么人或差什么人的钱。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左边57号住了一个年轻娃儿,右边60号也住了人。大约10天前的一天凌晨大约1点钟,其都睡觉了,听到有人在敲隔壁57号的房门,喊了几声57号房里的人不开门,外面敲门的人就喊“你狗日的到底开不开门”,连喊了两声,屋里的人都没有开门。外面的人就数“一、二、三”,数完就用脚踢门,几脚就把57号的门踢坏了。其就听见有人进了57号的屋,进去就对屋里的人一顿乱打,打得呯呯嗙嗙的,吓人得很。其担心隔壁住的人出事,心想打开门去看一下,结果刚把其的房门打开探了个头出去就有一个站在57号房门口的人(只看到背影)吼其还招手“不关你的事,回去睡了。”那个男的身材壮实,但是不高,其他特征没有看清,有照片都认不出来。当时其又听到57号屋里有人在打人打得响。其也不晓得里面到底几个人,就不敢走过去看,只好把门关了回屋里。他们在隔壁57号一直打闹到4点过,持续了大约三个多小时,其都没有睡着,走的时候好像是把住隔壁的人带着一起出去的。第二天早上起来看到57号房门被打得稀烂。当天中午隔壁57号住的那个年轻娃儿搬家才听说是两个人跑到他家来强行破门进屋打了一顿,不晓得被打的原因。年轻娃儿被吓着了,当天就把房门给房东换好搬走了。由于当天雨很大,他们在屋里说了啥子听不清楚。半夜三更的跑到屋头打得那么凶,门关着都不顶事,几下就把门踢坏了进屋打人,太吓人了。

(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跟刘*甲是同事关系,都在洪州广场工地上做工程。2015年3月29日9点过的时候其和刘*甲在碧水河畔办公室上班,刘*甲大约是晚上10点钟之前坐公交车回到他租住的房屋里的。凌晨2点过,刘*甲的女朋友姜某某用刘*甲的QQ联系其同事刘*乙说刘*甲出事了,然后刘*乙就把其喊起来了,因为其和刘*乙都是住在一起的(办公室与宿舍在一起)。其醒来才发现其的手机上有两个未接电话,都是刘*甲的电话号码打过来的。第一个电话是凌晨1点48分打的,第二个电话是1点58分打的。因为其睡着了,所以就没有接到。他们起床之后,姜某某就给刘*乙说刘*甲出事了,在刘*甲的住宿地被人绑架控制了,她现在正从宜宾赶下来。其和刘*乙就在住宿的地方等姜某某。接近3点钟的时候姜某某才到南溪,之后其和刘*乙就带着姜某某一起到派出所来报警了。报警之后,控制刘*甲的人都一直在通过刘*甲的电话催促姜某某去接刘*甲,派出所的民警陪同姜某某一起去抓住了一个来接姜某某的人,然后刘*甲也从另一个人的控制下逃脱后被民警接到派出所了。到派出所后其问刘*甲凌晨1点多为什么给其打电话,刘*甲说当时到他家里的两个男的喊他帮忙找两个女的来陪他们,刘*甲没得办法就随便拨打电话,结果就打了其的电话,但是没有接通。刘*甲不会吸毒,其也没有听说过刘*甲会吸毒。

(4)证人刘**的证言,证实其跟刘*甲是同事关系,都在洪州广场上做工地,刘*甲是其的员工。2015年3月29日凌晨2点28分,刘*甲的女朋友姜某某用刘*甲的QQ联系其问其的电话号码,当时其已经睡着了。其觉得三更半夜找其肯定有问题,其就马上拨打刘*甲的电话,第一次对方没有接听,过了一会儿刘*甲的女朋友姜某某给其打电话,大概意思是刘*甲在南溪被人绑架控制了,对方通过刘*甲的电话联系她喊她马上到南溪来找刘*甲。正在通话过程中刘*甲的电话就给其回过来了。电话接通后,其就问刘*甲在哪里,刘*甲说他在南山村单身公寓,旁边就有人说“好多,好多”,其也没有听懂是啥子意思。这个时候旁边的人就把刘*甲的电话拿过去对其说“其是刘*甲”。其当时就说你不是刘*甲,然后对方就把电话拿给刘*甲,刘*甲就在电话里说“你过来嘛”,其就答应要得,然后就把电话挂了。其一直和刘*甲的女朋友姜某某联系并等待姜某某到南溪来。大约3点钟左右,姜某某到了南溪后其就叫她先到碧水河畔,然后其就把同事何某某喊起来一起陪着姜某某去报警。他们先到滨江广场那里没有找到人,然后就拨打110报警,110就叫他们拨打派出所的值班电话报警。随后姜某某就拨打派出所的电话报警,边打电话就边往派出所赶。到了派出所之后对方一直在用刘*甲的电话催促姜某某赶紧回他们租的家里面去。之后派出所的民警跟着姜某某一起去把对方喊来接姜某某的中年男子抓了。刘*甲也从另外那个控制的人手里跑脱了,然后一起到了派出所。刘*甲平时都很本分老实,没有听说有仇人之类的,也没有听过他会吸毒。昨天其和刘*甲还在一起,晚上9点过的时候其和刘*甲还在碧水河畔办公室上班,没有喝酒,刘*甲大约是晚上10点钟之前坐公交车回到他租住的房屋里,听刘*甲女朋友说刘*甲11点左右就说要睡了。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跟阚某某经常在一起耍,和代忠友关系一般,以前有生意上的来往。阚某某外号叫“阚二娃”,代忠友外号叫“代六”。其在无任何暗示、提示的情况下听了一分零二秒的录音,录音里面有四个人的声音,前面两个声音其不认识,但根据录音内容来看,应该是报警人的声音,后面有两个声音:一个声音是阚某某的,一个声音是代忠友的,在里面听得很清楚的两句话分别是阚某某说的:“你跟老子解释清楚”,代忠友说的:“再跟老子说”。

(6)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其从2014年7月份住在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文化路中段。这套房子是其妹妹王**的,她现在在泸州,其一直在这里帮她看管。这套房子平时就其和其儿子邓勇住,做饭在阳台上,阳台上面的下水道其自己安装了一个厕所,平时上厕所都在阳台上。从其入住开始,吃饭、睡觉、洗衣服等日常生活一直都是在这套房子里面。

(7)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4年1月份左右租住的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文化路东段,一间房、一个阳台。平时就其跟其儿子一起居住,吃饭、睡觉都在这个房子里面,做饭在阳台上。

13、被告人代忠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说明,证实被告人代忠友2015年3月29日的供述证实其跟阚某某从小就认识,是小学同学,一起耍长大的。阚某某44岁,身高1米55左右,南溪镇人,现在住在超速网吧后面的老房子里面。2015年3月29日1时左右,其跟阚某某在文化路中段南山村单身宿舍楼下面一家凉菜馆子里面喝酒,喝的是高度白酒,大概每人喝了两杯半(接近半斤)。他们喝完酒准备走的时候阚某某叫其跟他去单身宿舍里面找个人,其就跟着去了,具体找哪个人干啥子其都不晓得,其问他找哪个人,阚某某就给其说到三楼去找一个人,他说是认识的。随后阚某某就直接把其带到单身宿舍一家住户的门口,到门口的时候阚某某看见里面的灯是亮的,他就开始用手敲门,里面有一个男的就在问是哪个,阚某某就叫里面的那个男的把门打开,里面那个男的当时就没有开门。阚某某随后一直喊开门,里面那个男的一直都没有开门,然后阚某某就用脚去踢门。踢了一脚门没有踢开,其就上去拉他,劝他不要强行把别人的门踢开。劝的时候阚某某又用脚踢门,踢了两脚就把门踢开了。踢开后阚某某就马上冲到房间里面去开始用拳头打房间里面的那个男的头部(20多岁,身材偏瘦,身高大约1.7米。那个男的其不认识,不知道阚某某认识不,当时他叫其跟着去找人的时候说是找他认识的人)。阚某某刚开始冲进房间里面动手打人的时候其就喊他不要打了,而且当时其以为他们是认识的何必动手打人,当时阚某某又喝了酒,其怕把人打出事,就跟着进房间把他的手拉着,劝他不要动手,但是他的力气比其大,其没有拉住。打了一会阚某某就问那个男的是哪个地方的,那个男的就说他是宜宾的。阚某某又问他刚才不开门的原因是不是在里面吸毒,那个男的没有回答,阚某某就又用拳头打他的头部。打了一会阚某某就开始跟那个男的聊天,聊天的时候阚某某就喊那个男的去找毒品,然后他们就一起在房间里面找。找了一会儿没有找到,他们就又开始聊天。阚某某问那个男的有没有老婆,那个男的说有,这时其就到房间外面去了,他们具体聊了什么其没有听见。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其就叫阚某某走了,他说还要跟那个男的聊会天,其就到楼下去等他。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其又上去叫阚某某走了,阚某某说那个男的打电话叫他老婆来了。这时他们3个人就一起下楼了,大概4、5点钟。下楼后阚某某就说那个男的老婆在文化广场,穿的一件红色的衣服,叫其骑电瓶车去把她接到之后到单身宿舍下面等。阚某某没有跟其说接到那个男的老婆后要去哪里或者做什么,也不知道他的目的是什么。其到文化广场就被警察带到派出所来了。经其辨认,20150329003组照片中3号男子阚某某就是2015年3月29日凌晨破门窜入南山村一住宅对另一年轻人实施侵害的嫌疑人“阚**”,20150329004组照片中9号男子刘*甲就是2015年3月29日凌晨“阚**”破门进入一住宅侵害的年轻男子。

被告人代**2015年4月20日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29日凌晨,其跟阚某某在南山村一家大排档店子(具体名字不清楚)吃夜宵喝酒,喝到大约凌晨1点钟左右,阚某某就喊其跟着他一起到南山村一栋老楼上去找一个人。其问阚某某认识不,他说认识,其就和阚某某一起进入南山村一栋老楼房去找人。在那栋老房子一楼和二楼都没有房间亮着灯,阚某某也没有去敲门。其就问阚某某到底找哪个,在哪儿的,阚某某就说找一个朋友,又带着其上三楼。到三楼后看到上楼右手边的一间房间亮着灯,阚某某就去敲门,边敲门边“喂、喂、喂”地喊,没有听他叫具体的名字,然后屋里头不晓得答应没有还是怎么答复的,反正屋里的人一直不开门,阚某某敲了好一会儿门里面的人都没有开门(其当时认为房间里的人认识阚某某并且晓得他的底细,半夜三更了不想阚某某去找他,所以不开门,不要其和阚某某进屋)。其就听到阚某某喊“一、二、三”,数完三个数就开始用脚踢门,几脚就把房门踢坏了,其认为是阚某某喝了酒,失去了理智。房门是一扇木门,被阚某某踹坏了,房门中间那块木板直接被踹掉了。房门踢坏后,阚某某就冲进去了,其也就跟着进屋了。阚某某进屋就按着屋里的一个年轻娃儿打,其还在旁边劝阚某某,你打人家做啥子,有啥子事好好说。但是劝不住,也拉不住,最后阚某某还是打了房间里的年轻娃儿一顿。屋里就只有一间屋子,有一张床正对房门的角落,床外面有一个小阳台,阳台角角头有一个地漏一样的管子,旁边有水管。阚某某打了一会儿那个年穷娃儿,认为那个娃儿在吸毒,就喊那个年轻娃儿把吸毒的“壶壶”翻出来,阚某某也想吸两口。然后他们就在屋里到处翻找“壶壶”,把屋头的东西翻得乱七八糟的。这个过程中其也在劝阚某某,其还在那件房间的阳台上解了个小手,还在水龙头那喝了几口水。之后看大阚某某一直和那个年轻娃儿纠缠其就下楼了。下楼后看到外面雨很大,就在楼下楼梯口坐着等。等了很久阚某某都没有下楼,其又到那个年轻娃儿的房间里喊他们,喊了之后又下楼。这样来回跑了两、三趟。其到楼下去了两趟之后回到那个年轻娃儿的房间里喊阚某某的时候,阚某某才喊那个年轻娃儿一起下楼并告诉其那个年轻娃儿打电话喊他老婆来了,阚某某喊其骑电瓶车去接那个年轻娃儿的老婆(其不晓得接那个女的做什么),其说其不认识怎么接,阚某某就跟其说那个女的穿件红色衣服在电影院的,那个年轻娃儿还说他女朋友是从高场下来的。其就骑着电瓶车到电影院去接年轻娃儿的老婆。其到文化广场时,看到一个年轻女子穿的红衣服,其就去问他是不是高场下来的,她说就是,其就说那就对了,喊她和其走,派出所的警察就把其抓了。到派出所后不久就看见被阚某某打的那个年轻娃儿到派出所来做口供了。

代忠友2015年4月22日的供述证实其跟阚某某以前是同一个生产队的,从小一起耍长大的,因为2000年去服刑了,已经10多年没见面了,这次回来才见面的。听说阚某某因为吸毒被劳教过、判过刑,他跟其年龄差不多,身高也差不多,比其胖点,头发比其长点,其是寸头而且还有点谢顶。阚某某排行占第二,有时称呼他“阚二娃”。案发那天晚上大约10点过,其在超速网吧偶然遇见阚某某,因为其坐了十多年牢才出来阚某某就喊其一起上街去喝点酒。他们就一起到南山村单身宿舍楼下吃大排档喝酒,喝的高度白酒,大约喝了一两个小时,他们两个大约各喝了半斤酒,一直到凌晨0点多。喝完酒之后阚某某就喊其和他一起去找个人,其再三问他找的人认识不,他说认识其才和他一起去找人的。他们进了南山村单身宿舍,先进了一楼,看见一楼的房间灯都是熄的,他们就在走廊上东看了两眼西看了两眼就上楼了,直接走到三楼,看到只有一间房间亮着灯,阚某某就直接去敲那间亮着灯的房间的房门,先从门缝里看了一下房间里的情况,又喊了两声“喂、喂、喂,打开”,房间里有个男的答话,具体说的什么没有听清楚,反正一直不开门。阚某某再三喊开门,里面都不开门,就吼了句“开不开,再不开门老子踢门了哈”,里面的人还是不开门。阚某某就数了“一、二、三”,数完就开始用脚踢门,几脚就把房门踢烂了。踢烂后阚某某就冲进去了,其也拉着阚某某的衣服跟着进去了。其知道他们没有执法权,也没有任何理由进别人家屋,当时进屋其就意识到犯罪了,只想制止阚某某,不能让犯罪升级。阚某某进屋就按着屋里面的那个年轻娃儿开始打,当时屋里面只有那个年轻娃儿在家,其就去拉着阚某某劝他不要打。进屋之后其看那个年轻娃儿其不认识,就一句话都没有说,阚某某和那个年轻娃儿在那里说。阚某某进屋就箍着那个年轻娃儿骂“你私娃子还不开门”,说着就在那个年轻娃儿的头部打了几拳。那个年轻娃儿就喊了句“二哥”,其就心想他们认识。其就到阳台上撒了一泡尿,喝了一点水。之后其就问他们“你们两个在摆啥子,我要走了”,其就下楼去了。从其进屋到下楼去的时间最多只有4、5分钟。下楼等了至少半个小时其又上楼去喊阚某某走,阚某某就说再等哈,其就又下楼去了。其进屋之后都是在催阚某某走了,没有和受害人说过一句话,也没有说过其他的。从其进屋到离开下楼也没有看到那个年轻娃儿的电话,也没看见那个年轻娃儿打过电话。又隔了大约一个小时,其又上楼喊阚某某走了,他们就一起下楼了。下楼之后,那个年轻娃儿喊其去接他老婆(是阚某某和那个年轻娃儿自己说到年轻娃儿的老婆,当时其不在,不晓得是怎么说到的,也不晓得喊来干什么),在文化广场电影院,他们在南山村等。其去文化广场看到穿红衣服的,问是不是高场下来的,喊她跟其走(想着快点把人接过来,好回家),就被公安机关抓了。房间里面很乱是因为最后阚某某喊那个年轻娃儿把吸毒的“壶壶”找出来,那个年轻娃儿自己去翻乱的,阚某某没有翻,那个年轻娃儿在此期间也没有打电话。其不晓得被踢坏门的屋是谁的,只知道肯定不是其和阚某某的,也肯定不是其和阚某某住的,是那个年轻娃儿在住。其再三听了从110报警台调取的报警录音6次后,说听到了阚某某的声音,但是其没有在场。

14、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民警接姜某某报案后陪同姜某某到文化广场附近等候,随后将骑电瓶车前来接姜某某的代忠友抓获。

15、被告人代忠友的基本情况、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代忠友系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忠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代忠友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代忠友辩称其跟阚某某不是共同犯罪,阚某某强行踢门进去时,其一直在旁边劝阻,阚某某进去之后其也一直积极劝阻他不要打人,其只是未尽道德层面义务,当时没有报警,不属于犯罪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刘*的陈述证实代忠友、阚某某强行进屋之后伪装成宜宾市禁毒大队的,后来又要求杨某某打电话找小姐,加上代忠友在庭审中称自己由于喝了酒,自己、阚某某说了什么都不记得了,且代忠友自己的几次供述也对进屋之后发生的事前后不一致,因此被告人代忠友辩称没有伪装成宜宾市禁毒支队的,没有要求刘*甲打电话叫小姐,刘*甲说的不是事实,是出于被打之后胡乱说的,由于当时其不在,不知道中途有个人过来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代**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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