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0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李*与古*等人在伍X飞家(寨沙镇六往村下寨屯)喝酒至当日凌晨4时左右,由他人护送回到寨沙镇龙江村竹盛屯路口,之后独自往家中行走。在到达钟X凤家门前时,被告人李*从附近捡来一副木梯,欲爬梯子进钟X凤家二楼的房间,当其沿着木梯攀爬至二楼窗户时,在卧室内休息的钟X凤被惊醒,起来用毛毯拍打被告人李*并大声呼救。被告人李*未予理会,仍然从窗户进入钟X凤的房间卧室,欲用手捂住钟X凤的嘴巴阻止其叫喊,当钟X凤家人闻讯赶至其卧室后,被告人李*已逃离现场。

被告人李*对指控的事实、定性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李*与古*等人在伍X飞家喝酒。约4时许,古*开车送李*至龙江村竹盛屯路口后,李*独自回家。由于李*的住房与被害人钟X凤的住房相邻,李*到钟X凤家门前时,李*在附近拿来一副木梯搭上钟X凤家二楼窗户,然后沿着木梯往钟X凤家的二楼攀爬。爬至二楼窗户时,李*惊动了正在卧室内休息的钟X凤,为此,钟X凤用毛毯拍打李*,但李*仍然从窗户进入卧室,并用手捂住钟X凤的嘴不让其叫喊。当钟X凤家人闻讯赶至时,被告人李*已逃离现场。李*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李*因本案于2013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

另查明,被告人李*于庭审后向法庭提交一份道歉书,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希望被害人能原谅其过错。本院将道歉书交给了被害人及其家*,被害人及其家*均表示不原谅被告人,由法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拘留回执、现场图及照片、证人伍X飞、古*、贺*、廖X文的证言、被害人钟X凤的陈述、被告人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朋友家喝酒后,采取攀爬木梯的方式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19日止。先前被羁押十天已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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