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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4)1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0日0时许,被告人谢*甲饮酒后到本市荔湾区翠竹苑b1栋,因多次拍打2202房房门找不到其朋友唐*乙,遂转而拍打隔壁被害人吴*居住的2201房房门,并将防盗门及木门踢坏后冲进房内,在遭到被害人吴*阻止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被害人吴*额头、手指等部位受轻微伤。后被告人被民警制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法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被害人吴*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梁*、罗*、唐**、唐**、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谅解书,被告人谢**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谢**及其辩护人对上述事实、证据及定性均无异议。辩护人另提出:本案从事发原因、被告人的行为目的、危害后果、事后的悔罪态度及补救措施等几方面综合来看,情节显著轻微;本案被告人的行业应属自首;被告人的行业已经获得事主的谅解,同意不予追究。综上所述,请求法庭依法判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予以减轻、免除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甲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暴力方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谢*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获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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