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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9月16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深南检撤诉(2015)8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证据不足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人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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