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肖**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收到自诉人邵**控告被告人肖**、肖**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自诉状及所附证据。经审查,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致自诉人的人身和财产受损害的具体致害人,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肖**、肖**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据此,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邵共平诉被告人肖**、肖红阳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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