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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罗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监刑诉(20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2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9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持刀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到被害人高某某在伊川县城的住处,二被告人用脚强行将高某某家的防盗门跺坏后,进到高某某家中讨债,罗某某持刀将高某某砍伤。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赔偿款已经履行。

上列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高某某陈述;3、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协议书、撤诉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故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罗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2)孟刑初字第173号判决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的缓刑部分,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陈某某刑期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罗某某刑期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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