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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陈**酒后窜至南县茅草街镇正南街其师父钟**家。因钟**家中无人,被告人陈**多次喊门无人应答,便用脚将钟家门锁踹坏进入钟家,后将钟**儿子房间内电脑桌上的电源线和网线扯掉,将电脑显示器搬出钟家大门放置在走廊墙边,在走廊上用手背将钟**儿子房间玻璃敲碎后离开。

2015年1月6日,被告人陈**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钟**、钟*的陈述,证人张**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的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处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8月6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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