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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史**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3)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史**伙同史XX等人带领二十余人,多次闯入宗店乡井陈村陈XX家中,并向其院内投掷砖块、将其院墙推到,并对其家人进行殴打。2012年1月29日陈XX的妻子黄XX在存有心脏病变的基础上,因争吵等因素致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发作后而死亡。被告人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史**对指控其伙同他人砸陈香本家院门、将其院墙推到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没有进入陈香本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史**和其兄史XX与宗店乡井陈村村民陈**及其子陈X,在井陈村北地,因挪车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史**伙同史XX等人到井陈村寻找陈X,16时许,被告人史**等二十余人,投掷砖块砸陈**家院门、并投其院内、将其院墙推到、对其家人进行殴打,多人多次闯入其家中。2012年1月29日陈**的妻子黄XX在存有心脏病变的基础上,因争吵等因素致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发作后而死亡。涉及该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虽未进入陈**家中,但其伙同史XX等人到井陈村寻找陈X,后投掷砖块砸陈XX院门并将其院墙推到,史XX等人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闯入他人住宅,被告人史**与史XX等人有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的意识联络,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方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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