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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吴**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诉刑诉(2014)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甲、吴*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甲、吴*乙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吴**等人因生活琐事未经允许进入同村村民吴**家,将吴**、吴**、杨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吴**身体损伤程序为轻伤二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系共同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吴**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协议书,吴**的病历及检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甲、吴**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甲、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甲、吴**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从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等,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吴*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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